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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坝溜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的核准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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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墨江县 坝溜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墨发改请〔2025〕7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该项目已取得核准所需支持文件,现就坝溜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510-530822-04-01-818001)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坝溜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条件,同时兼顾其他周边规划新能源电站送出,实现光伏电站电力送至电网消纳,大唐普洱新能源有限公司立项实施坝溜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已纳入“十四五”规划并开展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原则同意坝溜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大唐普洱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二、项目建设地点: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境内。 三、工程项目主要建设规模 新建35kV线路约6.6千米,采用单回路架空、电缆架设, 其中,架空线路长约6.4千米,电缆线路长约0.2千米;线路起于坝溜光伏升压站35kV开关柜,止于110kV泗南江变35kV出线构架,导线采用JL/LB20A-240/30型铝包钢芯铝绞线,电缆采用ZRA-YJV22-26/35-3×400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地线采用2根OPGW-80光缆(24芯G.652D),新建铁塔9基。 四、工程投资:工程项目估算投资627万元,由项目业主自筹及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经成都恒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评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24号)要求,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投标工作。 七、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八、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1.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坝溜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大唐普洱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坝溜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大唐普洱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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