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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5/20260211-00001  公开目录:  其他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2-11
 主题词: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文  号: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2026-02-11   作者: 点击数:  

《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于2026年2月4日上午在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听证会报告已经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审查。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现将听证会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有关情况的,请与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高锋,0879-2869023

附件:《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1日




《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


为深入推进阳光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理念,不断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普洱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2月4日(星期三)上午,在本局四楼418会议室就《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举行听证会。现将本次听证全过程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品质提升、城市生态安全筑牢和可持续发展大局。制定《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依法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护全流程工作,夯实城市生态屏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城市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

本次听证会核心目的,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重点论证《条例》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内容,确保立法贴合普洱实际、回应群众需求、兼顾监管实效。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为确保听证会规范、有序、高效举行,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确定听证事项后,周密部署、细致推进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12月9日,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普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条例》意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初步建议。

(二)发布第1号听证公告。2026年1月16日,在普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明确听证代表、旁听人员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保障公众参与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确定参会人员。2026年1月16日前,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等全体参会人员的核实与确定工作。本次听证会计划邀请参会人员34名,具体构成:听证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2名、条例起草小组成员1名、听证监察人2名、听证记录员4名、听证旁听人3名、听证代表21名。

(四)发布第2号听证公告。2026年1月16日,同步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全体参会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前期保障。2026年2月4日前,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听证会邀请函、听证主持人材料等相关资料的印制与送达工作,同步完成会场布置、设备调试等前期筹备,确保听证会顺利举行。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举行时间及地点。本次听证会于2026年2月4日(星期三)上午9:00—10:25,在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418会议室如期举行。

(二)参会人员出席情况。本次听证会应到参会人员34名,实到34名,实到人数占应到人数的100%,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符合《普洱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中关于听证会举行的法定要求。具体参会人员构成如下:

1.听证主持人:彭先伟(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2.决策发言人:汤继宏(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陆敏(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中心主任);

3.听证监察人:李向东(普洱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陈燕(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机关纪委委员);

4.条例起草小组成员:任延勋(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

5.听证代表(21名):李从勇(普洱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主任、市人大代表)、石丹(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副科长、市政协委员)、曹晓栋(云南品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文艳(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级主任科员)、陈如洪(普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政治委员)、屈荣(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解萍(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副主任)、黄娜(普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监督科副科长)、莫龙苹(普洱市水务局建设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王箐华(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修复和种苗管理科副科长)、李垠龙(思茅区政府办工作人员)、马志龙(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更新股负责人)、罗琨(思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管理服务中心高级工程师)、李世民(思茅区南屏镇兰花社区党委委员)、黄会兰(思茅区南屏镇兰花社区网格长)、纳金兰(思茅区南屏镇兰花社区网格员)、王益梅(思茅区南屏镇茶源社区网格长)、李晓英(思茅区南屏镇茶源社区网格长)、孙健荣(普洱城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初文藩(普洱侨银滇都市容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李娅(普洱高漠生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绿化队长);

6.听证旁听人(3名):普勤锋(普洱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站高级工程师)、罗舒月(普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三级主任科员)、李丽霞(普洱市城乡建设管理中心工程师);

7.听证记录人(4名):谭冬、高锋(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李琳毅(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王茹(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听证会议程执行情况。本次听证会严格按照预设议程规范推进,全程有序、流程完整,具体议程如下:

1.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及注意事项;

2.主持人核实全体参会人员身份,确认参会资格;

3.向全体参会人员明确听证权利与义务,保障参会人员依法充分表达意见;

4.决策发言人就《条例》的起草背景、核心内容、制定思路等作简要说明,条例起草小组成员作补充阐述;

5.听证代表依次质询、提问并发表意见建议,每人发言时间严格控制在5分钟以内,确保意见表达高效、有序;

6.决策发言人、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疑问、意见建议逐一进行针对性答辩;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进行补充发言,补充发言时间控制在3分钟以内;

8.听证代表逐一核实本人发言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9.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程序合规性等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10.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共同审阅听证会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听证会圆满结束。

四、听证代表主要意见与建议

听证会上,各位听证代表围绕《条例》的条款设置、内容表述、实操性、合规性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针对性较强的意见建议,经梳理汇总,主要分为以下14点:

(一)建议优化《条例》条款设置,合并或删除部分重叠、冗余条款,精简条款总数、压缩文本篇幅,提升《条例》的简洁性和实操性;

(二)建议强化城市绿化日常巡查执法力度,同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在《条例》中明确举报方式、办理流程等内容,引导市民主动参与绿化保护,形成全民护绿、共同监管的良好氛围;

(三)建议修改第七条内容,将其调整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四)建议修改第九条表述,将“具备绿化条件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绿化”调整为“具备绿化条件的收储土地由土地收储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绿化”;

(五)建议在第二条中增加“城市树木”的明确定义,因第十四条出现“城市树木”相关表述,需先界定概念,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

(六)建议参考《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做好两部地方性法规的衔接融合,确保条款内容不冲突、管理要求相统一;

(七)建议修改第十条表述,将“体现普洱茶和咖啡文化特色”调整为“体现普洱文化特色”,扩大文化涵盖范围,更贴合普洱多元文化定位;

(八)建议斟酌删除第二十四条中“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表述,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城市绿化相关处罚权限,该条款缺乏执行依据;

(九)建议建立城市绿化常态化养护标准,在《条例》中明确浇水、修剪、补植、病虫害防治等具体养护要求,同时明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管理保护措施落地见效;

(十)建议优化《条例》法律责任部分罚款额度及幅度,适当降低罚款金额、缩小罚款区间,或明确罚款自由裁量权基准,提升执法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十一)建议修改第二十一条表述,将“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限期未整改的,处以……以下罚款”,强化整改优先的监管导向;

(十二)建议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的表述,完善法律责任追责体系;

(十三)建议修改第十条第二款表述,将“鼓励通透式绿化、开放式及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调整为“鼓励通透式绿化、开放式绿化,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维空间绿化形式”;

(十四)建议进一步规范《条例》具体条文的文字、表述及格式,修正用词不精准、表述不规范、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提升立法文本的严谨性和专业性。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听证会上,决策发言人及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对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表示衷心感谢,对代表们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逐一作出详细陈述和答辩,耐心解读《条例》相关条款的制定初衷和考量。

决策发言人明确表示,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高度重视、充分尊重各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会后将组织专人对所有意见建议进行全面梳理、逐条研究,将有用、管用、适用的意见建议全面融入《条例》修订完善工作中,进一步提升《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立法贴合普洱实际、回应群众期盼。

六、听证会评议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听证会结束后,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本次听证情况进行全面评议,对听证代表提出的14条意见建议逐一梳理、论证分析,结合《条例》立法初衷、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具体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建议(共5条)

1.采纳第七条修改建议,修改后表述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采纳理由:该修改建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与管理要求,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权责分工,表述严谨、权责清晰,兼具合规性和实操性,能够有效规范城市绿线划定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流程,与现行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无缝衔接。

2.采纳第九条修改建议,修改后表述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简易绿化处理;具备绿化条件的收储土地由土地收储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绿化。”

采纳理由:将“储备土地”修改为“收储土地”,更贴合土地管理领域的规范用语,概念界定更精准、内涵更明确,可有效避免执行过程中的理解偏差,使条款内容更契合实际工作场景,提升执法和执行的准确性。

3.采纳第二十三条修改建议,修改后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采纳理由:补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表述,既契合地方立法保障公共利益、规范违法行为的本意,又完善了法律责任追责体系,实现“损失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双重约束,能够有效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对城市绿化相关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4.采纳第十条第二款修改建议,修改后表述为:“鼓励通透式绿化、开放式绿化,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维空间绿化形式。”

采纳理由:该修改建议对城市立体绿化形式的表述更规范、分类更清晰,“推广”相较于原表述更符合普洱市城市绿化建设的发展导向,“多维空间绿化形式”的界定更具概括性,既能涵盖现有立体绿化类型,又能为后续新型绿化形式的探索预留空间,贴合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需求。

5.采纳代表提出的对具体条文文字、表述和格式的修改建议。

采纳理由:规范《条例》文稿的文字、表述和格式,能够进一步提升立法文本的严谨性、规范性和专业性,有效避免因文字歧义、表述不规范、格式不统一导致的执行偏差,保障《条例》后续实施过程中的理解一致性和执行顺畅性。

(二)未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及理由

对其余9条未予采纳的意见建议,经综合论证,具体未采纳理由如下:一是部分建议内容不属于《条例》核心规范范畴,更适合在后续配套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细化,避免《条例》条款过于繁琐;二是部分建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与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实际情况不符,不具备可操作性和合理性,难以纳入《条例》修订内容;三是部分建议涉及的管理要求,可通过现有工作机制落实,无需在《条例》中单独明确,避免条款重复。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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