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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5/20251217-00003  公开目录:  其他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2-17
 主题词: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文  号: 
普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示(五)
2025-12-17   作者: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增强燃气经营单位及相关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效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燃气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现将2025年查处的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名称:普洱市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思茅区整碗供应站“非法充装液化气”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日,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高速公路管理科通报,称在曼歇坝至普洱南收费站高速路段,发现一辆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与另一辆小货车疑似正在实施液化气非法充装作业。接报后,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证据采集、现场核查等工作。经现场调查核实,此次非法充装行为的源头为普洱市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思茅区整碗供应站(Ⅲ类供应站)。该供应站未严格遵守燃气充装、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规定,违规开展液化气充装作业,为非法运输、销售液化气提供源头支撑。且涉案人员选择在高速路段这一人员车辆流动密集区域实施非法充装,不仅严重扰乱了普洱市燃气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更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操作不当引发燃气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将对过往车辆、人员及周边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

处理理由及结果: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涉案的车辆及相关液化气充装物证,并对涉案人员逐一开展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违法证据。针对普洱市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思茅区整碗供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之规定,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供应站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违法线索移交思茅区综合执法局深入调查。思茅区综合执法局经全面调查取证,确认普洱市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思茅区整碗供应站的非法充装行为涉案金额较大,且涉案人员在公共交通要道实施违法作业,违法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未遂)。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已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启动相关侦查程序,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评析:该案例是燃气充装、运输全链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代表,涵盖了燃气经营单位违规充装、个人无证运输危险货物两大核心违法情形。从违法性质来看,燃气供应站作为源头主体,无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对充装环节的刚性要求,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为非法燃气流通提供了关键支撑;个人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运输液化气,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核心要求,且在高速路段等危险区域作业,完全脱离安全监管。此类行为从源头规避燃气安全监管,非法充装的液化气可能存在质量不达标、钢瓶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问题,无疑是给公共安全埋下“定时炸弹”,既严重扰乱燃气市场经营秩序,更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以此案为警示,进一步强化燃气全链条监管,紧盯充装、运输、销售等关键环节,加大与交通、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的协同执法力度,健全线索移交、联合办案机制,严厉打击燃气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督促各燃气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充装、经营流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充装、违规销售等行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引导燃气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群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切实筑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燃气安全防线。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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