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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示(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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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增强燃气经营相关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效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燃气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现将2025年查处的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名称:景东县安定镇周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7月,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乡镇燃气安全“回头看”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定镇鼠街村村民周某存在违规经营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经核实:周某在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储存、销售从外地州引入的非法液化石油气,该行为不符合燃气经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处理理由及结果:周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要求。考虑到当事人周某本人身患残疾,且需抚养无劳动能力的残疾母亲及姐姐,家庭情况特殊,经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定镇人民政府、鼠街村村委会联合开展批评教育后,周某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主动配合调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家庭实际情况,秉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作出如下处理:没收周某用于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共计57只,周某本人签订保证书,承诺不再从事任何非法燃气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本案已结案。 案例评析:该案例是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类违法行为的典型代表,此类行为未经安全评估、缺乏专业安全管理,燃气来源不明、储存条件不达标,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持续加大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非法储存销售燃气等违法行为,同时注重执法温度,对特殊困难群体坚持教育为先、惩戒适度的原则,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下一步,将进一步强化乡镇燃气安全监管,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筑牢燃气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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