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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政协普洱市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040002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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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正韬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设立市级生态修复基金的提案》(第05040002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政策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政策 《云南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2021〕4号)共二十二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为主线,列举了生态损害赔偿修复的各种情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金的定义。对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及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做出详细定义,明确本办法基本概念。二是资金的征缴。详细规定了资金的来源、征缴程序,并分类说明了资金产生的各种情形。第九条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流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三是资金的安排使用。第十条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专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第十一条明确预算安排流程: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支出纳入省级、州(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是资金的监督与考核。明确了全过程的绩效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责任,促进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涵盖资金来源、缴纳、使用、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多部门协同配合,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环境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工作开展情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2022年以来,普洱市财政局结合工作职能职责,加强与检察机关及各生态环境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1.资金收缴情况。2022年-2024年,市级生态环境相关职能部门共上缴市级国库生态损害赔偿资金251,824.6元,其中: 2022年市级生态环境相关职能共上缴市级国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19,241.6元(市生态环境局上缴13,505.6元、市林业和草原局上缴205,736元);2023年市生态环境局上缴市级国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6,908元;2024年市林业和草原局上缴市级国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5,675元。 2.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解子斌为被告,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05,73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云南道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解子斌与普洱市景东林业局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05,736元,由普洱市景东林业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为修复被毁林地。因被告依法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该款项于2022年3月21日收缴后,为确保镇沅县恩学线被毁林地修复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于2024年安排普洱市景东林业局被毁林地修复资金205,736元,专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二、设立普洱市生态修复基金有关政策情况及相关工作建议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23号),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是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对重点产业开展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出售股权而获利。因此“普洱市生态修复基金”不属于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结合以上政策及普洱市实际,全市目前暂不具备设立生态修复基金的条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市财政局将深化与检察机关、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及后续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的问题精准施策。一是规范资金归属管理。落实收缴责任主体、入库路径及分配规则,确保资金“收缴有依据、管理有制度、分配有规范”。二是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探索建立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指引,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优化审批流程,及时拨付资金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高效利用。三是加强横向联动和纵向指导。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立足普洱当地实际,探索普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管理具体实践,推动检察、财政、林草等部门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实现损害鉴定、资金管理、修复实施、法律监督等环节有效衔接。加强对下督促指导,指导县级部门加快建立生态损害赔偿衔接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市县两级贯通落实。四是构建多元监督体系。整合财政监督、审计监察、检察公益诉讼及社会公众监督力量,搭建多元监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执收后的安排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合规使用。通过以上举措,切实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化、长效化,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助力构建“环境损害担责、修复资金专用、生态环境恢复”的生态治理格局,夯实绿色发展基础。 感谢你们对普洱市财政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普洱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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