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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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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减税降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授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云财非税〔2022〕17号)。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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