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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1/20260903-00001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9-03
 主题词: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文  号: 
普洱市财政局关于《普洱市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09-03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5号)及省、市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系列工作部署,普洱市财政局(市打非联办)牵头起草了《普洱市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草案)》。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上网公布,再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6年10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普洱市财政局金融稳定科(504室)。

电子邮箱:pesdfb@163.com

联系电话:0879-2126141,0879-2165872(传真)

邮政编码:665000

通信地址:普洱市财政局

网站地址:www.puershi.gov.cn

附件:1、《普洱市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草案)》

2、《普洱市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普洱市财政局

2026年9月3日



普洱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意见》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普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所称防非打非牵头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金融活动,对发生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防非打非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工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普洱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书信、邮件等方式,向举报对象所在地的防非打非牵头部门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本人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举报内容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基本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广告、合同、转账凭证、影像录音、网址等);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经防非打非牵头部门核实确认存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行为。

第七条为提高社会群众举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非法金融活动防控在萌芽状态,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是否与非法金融关联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违法犯罪的;

(三)举报人已因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和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五)在职责范围内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人员已掌握的非法金融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后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县(区)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线索风险所在地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对线索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明确是否予以奖励。举报案件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区)的,由市级奖励;举报案件涉及一个县(区)范围内的,由涉及县(区)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迅速组织核查。收到线索的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也可以交由下级防非打非牵头部门核查。

受理的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牵头部门组织认定情况给予奖励。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案件,经同级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同意,可延长查处时间,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 奖励方式以现金奖励为主,实物鼓励、表扬表彰等为辅,具体方式由奖励实施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奖励遵循“小额分散”原则,结合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及区域、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分为常规奖励、追加奖励组织实施:

(一)常规奖励。举报线索经防非打非牵头部门组织初步认定并向有关部门交办处置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二)追加奖励。根据案件影响程度和举报人实际贡献,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在常规奖励的基础上,可视情况追加一定金额奖励,以“一案一议”方式确定。举报线索被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并行政立案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涉案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涉案金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8000元的奖励。

举报线索符合本款多项情形的,采用最高额实施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或县(区)防非打非牵头部门领取奖励,或者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防非打非牵头部门申报,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应当健全举报奖励档案,收集并保管举报记录、奖励审批表、领取记录、发放凭据等书面材料。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下级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防非打非牵头部门报告本地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防非打非牵头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17〕14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普洱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拓宽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发现渠道,规范举报奖励工作流程,市财政局(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起草了《普洱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一)落实上位法规政策的法定要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5号)对各地制定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作出明确部署,云南省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要点也对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参与群防群治提出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三级防非打非工作部署,履行牵头部门法定职责的刚性举措。

(二)补齐防非工作机制短板的现实需求。当前我市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以部门监管为主,存在基层触角不足、群众参与度不高的问题,非法金融活动持续向社区、老年人聚集场所、大中专院校渗透,隐蔽性强、识别难度大。原《普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普政办发〔2017〕140号)出台时间较早,仅覆盖非法集资领域,已不适应当前全品类非法金融活动防控的工作需要。出台统一规范的举报奖励制度,是构建“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风险防线、推进社会共治格局的关键制度支撑。

(三)压实工作责任、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通过明确举报受理、核查、认定、奖励全流程规则,能够进一步压实市、县(区)两级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工作责任,统筹联动政法、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基层网格等多方力量,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积极性,精准排查重点领域涉非风险,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二、制定依据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5号)

(三)《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三)《云南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工作要点》

(四)《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普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五)《2026年普洱市金融工作要点》

三、起草过程

(一)前期评估论证阶段。对照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防非打非工作实际,开展必要性、可行性专项评估,形成《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普洱市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前期评估论证报告》,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论证并出具肯定意见,确认制度出台具备充分政策基础与实施条件。

(二)文稿起草阶段。系统梳理国家、省相关规定,借鉴省外成熟实践经验,结合我市财政保障能力、基层治理体系现状,围绕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工作流程、保密监督等核心内容开展条文起草,形成《办法》初稿。

(三)研讨完善阶段。组织各县(区)打非联办及市级成员单位对文稿进行多轮研讨修改,重点优化奖励分级标准、跨区域案件奖励规则、线索核查时限等条款,确保制度合法合规、贴合实际、可操作性强,最终形成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分为总则、奖励条件、奖励程序及标准、监督及保密管理、附则,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工作原则。一是将奖励覆盖范围从单一非法集资拓展至未经许可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等全品类非法金融活动;二是确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市、县(区)防非打非牵头部门为奖励实施主体;三是畅通举报渠道,明确举报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书信、邮件等方式举报。

(二)规范奖励条件与认定规则。一是明确举报奖励需同时满足实名举报、有明确举报对象及证据、线索未被掌握、经核实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四项条件。二是列明6类不予奖励情形,涵盖线索已掌握、举报人涉案、已认定立功、信息已公开、监管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举报等情形,划清奖励边界。三是细化联名举报、多人分别举报、跨区域举报的处理规则,明确联名举报按同一线索受理、多人举报奖励最先举报人、跨区域案件按涉案范围分级奖励。

(三)设置分级奖励体系与实施程序。一是遵循“小额分散”原则,构建常规奖励、追加奖励、特别奖励、实物鼓励“三类六等”奖励体系:常规奖励:线索经初步认定并交办处置的,奖励100元;追加奖励:行政立案的奖励500元,构成刑事犯罪的按涉案金额分四档,最高奖励8000元,符合多项情形的按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发;实物鼓励: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发放宣传纪念品。二是明确线索核查时限,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证奖励,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规定举报人需在接到领奖通知2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逾期视为放弃。三是明确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防非打非牵头部门申报、财政部门保障。

(四)强化监督管理与权益保障。一是要求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二是严格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三是明确举报人诬告陷害、骗取冒领奖励的法律责任,保障制度规范运行。

(五)明确施行与衔接规则。《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普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普政办发〔2017〕140号)同步废止;《办法》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征求意见情况

目前《办法》为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向各县(区)打非联办、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并完善,现拟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后续将根据反馈意见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开展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工作后,提请市政府印发实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新旧制度衔接。本次《办法》在原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了奖励层级、细化了工作流程,更符合当前非法金融活动防控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资金保障。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县(区)按案件管辖层级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奖励标准兼顾激励效果与财政可承受能力,确保制度可持续运行。

(三)风险防控。通过严格线索核查程序、明确不予奖励情形、强化保密管理与追责条款,有效防范诬告骗奖、信息泄露等风险,保障制度平稳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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