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登录 | 注册

部门目录

首页  >  正文
 索引号:  1011/20260520-00003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5-20
 主题词: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文  号: 
普洱市财政局关于《普洱市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05-20   作者: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普洱市财政局起草了《普洱市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纸质版形式反馈普洱市财政局,联系人:罗斌瑜,联系电话:2165884、2165919(传真),邮箱:pesczjsbk@126.com。邮编:66500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67号。


附件:1.普洱市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普洱市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普洱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0日



普洱市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专项资金。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预算编制合理、补助标准动态调整、信息公开透明、资金管理规范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一)民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对相关测算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负责市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编制绩效目标,对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补助标准动态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跟踪监控、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负责对民政部门报送的补助资金预算、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会同民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配合民政部门监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共同督促落实绩效目标。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五条 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六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经市级人大批准后,由市民政局根据全市救助工作重点、各县(区)救助任务及上年度绩效管理情况,依据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分配补助资金。

第七条 市民政局结合全市困难群众数量、救助需求、救助工作规划等,科学测算年度补助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足额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局统筹市级财力,足额保障补助资金安排,同时指导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做好本级资金测算与预算落实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支出,并按规定发放困难群众的价格临时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具体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参照《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4〕2号)执行。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规范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机构运转经费、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购买商业保险、发放节日慰问补贴和干部慰问金、形象工程及其他非救助类支出,杜绝优亲厚友、违规发放等行为。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十条 补助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要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杜绝资金滞留、沉淀,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困难群众手中。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发放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及时发放至补助对象。除1000元(含)以下的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额可按规定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外,其余救助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对象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第十二条 规范救助资金发放时限,城乡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月足额发放;支出型救助按流程尽快审核发放;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根据《普洱市民政局 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各县(区)根据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户籍人口数量等,向乡镇(街道)核定并下达临时救助备用金指标,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重点用于保障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对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开展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发放现金或实物的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健全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精准核定救助对象资格,及时做好资金增发、减发、停发工作,严防重复领取、死亡冒领等问题;规范资金核算管理,严禁以拨代支、虚列支出等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各县(区)财政局要会同民政局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形成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对结余结转的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相关规定执行。市级在分配下年补助资金时,对各地上年度结余结转的资金予以相应抵扣。

各县(区)民政局应会同财政局,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管理,在年底前指导各地及时、合理消化临时救助备用金。对年底形成结余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市级在分配下年补助资金时,予以相应抵扣。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补助资金预算,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重点核查资金分配、拨付、发放、使用全流程合规性,及时排查整改问题。

第十七条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救助政策、资金分配方案、发放标准等信息;乡镇(街道)、村(社区)按要求公示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如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应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职责职能。即: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管理遵循预算编制合理、补助标准动态调整、信息公开透明、资金管理规范的原则。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

第二章为资金筹集与分配,阐述资金的来源、分配及管理。即: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市民政局结合全市工作实际等,测算资金需求,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指导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做好本级资金测算与预算落实工作。

第三章为资金使用范围,阐述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及负面清单。即: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支出,并按规定发放困难群众的价格临时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严禁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机构运转经费、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购买商业保险、发放节日慰问补贴和干部慰问金、形象工程及其他非救助类支出,杜绝优亲厚友、违规发放等行为。

第四章为资金拨付与发放阐述资金拨付的流程,资金发放的方式及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结转结余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即:补助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要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杜绝资金滞留、沉淀,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困难群众手中。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形成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为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阐述资金监督机制、绩效管理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即: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补助资金预算,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阐述各县(区)制定相关办法的要求、政策解释、印发执行时间的规定。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