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普洱市财政局关于《普洱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
为深化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并参照《云南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办法》(云财规〔2026〕1号)等规定,普洱市财政局起草了《普洱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纸质版形式反馈普洱市财政局,联系人:李安辉,联系电话:2165884、2165919(传真),邮箱:pesczjsbk@126.com。邮编:66500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67号。 附件:普洱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普洱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0日 普洱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言 为深化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并参照《云南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办法》(云财规〔2026〕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与原则 本细则所称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是指存放于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及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内的银行存款。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是指在确保基金安全与当期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将社保基金资金存放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获取利息收入的行为。此项工作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及权责统一的原则,旨在通过构建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从而有效防范资金存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与廉政风险。 第三条 运作机制与组织实施 本市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工作主要采取利率协商与竞争选择两种方式,旨在激励金融机构优化服务并提升存款收益,相关利率须符合国家政策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其中,利率协商是指在财政专户及支出户开户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在优惠利率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进一步提升利率水平;具体涵盖活期存款(含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及财政专户资金在本行内转存定期存款的利率协商。竞争选择则是指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定期存款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具体形式包括将资金转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或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之间开展竞争性存放。市财政部门将依据社保基金的可转存规模及存储结构,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医保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具体的保值增值方式,并负责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社保基金转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银行要按时足额划回到期本息。 第四条 风险处置与提前支取管理 当监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认定,定期存款银行已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存在明显迹象表明即将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营状况恶化,从而对资金存放安全构成现实或潜在威胁时,市财政局有权直接办理定期存款支取手续,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障基金财产安全。此外,若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待遇支付等客观需要,确需提前支取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存款银行应严格依照《储蓄管理条例》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计息。 第五条 利率协商机制 市财政局应依据资金性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医疗保障局,在与银行开展协商时,除执行国家既定的优惠利率政策外,还可通过利率协商方式,进一步提升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利率水平,以增加利息收入。活期存款利率协商应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及支出户开户银行范围内进行,可采用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形式确定优惠利率。协商达成一致后,各方需签署结果确认函,并由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及支出户开户银行提交书面承诺函。定期存款利率协商则应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本行内部开展,通过对定期存款利率进行协商确定最终执行利率。协商达成一致后,需签署结果确认函,并由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提交书面承诺函。
第二章 竞争选择 第六条 竞争选择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应依据资金性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医疗保障局,对社保基金拟转存定期存款的规模及期限进行科学测算,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竞争选择方式。为确保评选工作的专业性与公正性,市财政局将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并邀请外部专家共同组建评选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等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负责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及其对应的存放金额。 第七条 竞争选择的具体要求 转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进行竞争选择,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性质,就选择定期存款银行事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竞争选择项目公告,在市财政局官网公布。公告载明项目基本情况、参与银行资格要求等事项。 参与银行资格要求:参与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竞争的银行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普洱市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2.在普洱市内依法持续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稳健,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上述条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普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洱监管局等提供的情况认定。 3.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各银行主体应由市级及以上机构参与竞争选择。定期存款银行应指定其普洱市辖区内的一家支行作为业务主办行(机构)。普洱市辖区内没有支行的,由省级机构相关部门主办。 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和金额: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和金额采用综合评分法,从综合经营状况(权重40%)、地方经济贡献(权重35%)、利率水平(权重10%)、服务情况(权重15%)四方面评分,综合经营状况以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评分,地方经济贡献依据上年度《驻普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评价结果》评分,利率水平以实际利率报价评分,服务情况以支付结算情况、对账和分账核算服务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评分。每次竞争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前,市财政局通知参与竞争选择的各银行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评选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和金额,最终结果在市财政局官网公布。为保证资金安全,各定期存款银行当期分存额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20%。定期存款分存额度精确到万元。 定期存款资金划拨:定期存款银行与市财政局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市财政局向定期存款银行划拨资金。收到划拨资金后,定期存款银行向市财政局开具定期存款单,载明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及期限等要素。 第八条 开户行间竞争选择机制 针对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范围内开展的定期存款竞争选择工作,市财政局应依据资金性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医疗保障局,向相关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发出竞争邀请。最终,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择优确定定期存款的存放银行。 第九条 账户管理与违约处理 定期存款银行严禁以资金存放为借口新设财政专户。存款到期时,银行须严格遵照协议约定,将本金及利息足额划转至指定财政专户,并依规核算。若银行未按时足额划款,首次发生将在下期竞争选择中将其服务水平计为零分;若发生两次,则取消其两年参与资格。 第十条 严重违规与资格取消 若定期存款银行出现下列任一严重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将商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取消其参与资格,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竞争选择: (一)在竞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 (二)违反廉政承诺或进行利益输送; (三)无正当理由(如政策调整或监管要求)未履行协议义务; (四)未按承诺利率执行且拒不改正; (五)其他损害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及社保基金存款银行在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中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作为牵头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制定保值增值管理相关规定;牵头研究保值增值方式及操作方案;牵头组织财政专户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各项工作;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实施;与存款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履行协议内容并监督执行;牵头对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开展支出户保值增值相关工作;牵头推进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其他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牵头组织支出户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各项工作;参与制定财政专户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开展财政专户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工作;根据规定提出定期存款规模、存期意见;参与对存款银行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参与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其他工作。 社保基金存款银行。保障社保基金存储安全、完整;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存期、利率等约定;按规定提供足额质押品;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办理资金划转;按月报送定期存款对账月报表;及时提示社保基金存储风险并采取保障措施;配合完成社保基金存款管理等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若国家出台社保基金管理新规定或社保基金管理产生新需求,本办法将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由普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X月XX日起施行。 此前印发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2年1月17日印发的《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普洱市本级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专户外存放银行竞争性方式选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普洱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社保基金银行存款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普洱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研究起草了《普洱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本次《细则》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 (一)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社保基金管理有法可依。 (二)财政部指导意见。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强化资金存放的安全性与规范性。 (三)省级管理办法。全面参照并衔接《云南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办法》(云财规〔2026〕1号),确保市级政策与省级顶层设计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四章十二条,明确了普洱市本级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的原则、运作机制、竞争规则及管理职责。 (一) 明确总体原则与定义。《细则》界定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包括存放于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及支出户内的资金。确立了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工作原则,旨在通过构建科学规范的存放机制,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防范资金存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与廉政风险。 (二) 确立两种核心运作方式。协商机制:针对财政专户及支出户开户银行,在执行国家优惠利率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进一步提高活期存款(含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及本行内转存定期存款的利率水平,以获取更高利息收入。竞争选择机制: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定期存款银行。具体分为“转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间竞争”两种形式。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人社、医保部门及外部专家组建评选委员会,对参与银行进行综合评分,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及金额。 (三) 细化竞争选择标准与要求。严格准入资格:参与竞争的银行须在普洱市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近3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且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达标。科学评分体系: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存放银行。评分权重设置为:综合经营状况占40%、地方经济贡献占35%、服务情况占15%、利率水平占10%。这一设置既保障了资金安全,又兼顾了银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同时规定,单一银行当期分存额不得超过总额的20%,以分散资金风险。强化违约惩戒:建立了严格的退出与惩戒机制。银行若未按时足额划回本息,首次将导致下期服务水平记零分,两次则取消两年参与资格;若存在弄虚作假、利益输送等严重违规行为,将直接取消资格且三年内禁止参与。 (四) 厘清各方管理职责。市财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规定与操作方案,组织竞争选择工作,签订存款协议并监督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支出户的保值增值工作,参与制定相关规定,并对定期存款的规模与存期提出专业意见,协同开展监督管理。存款银行:承担保障基金存储安全、提供足额质押品、严格执行约定利率和及时报送对账报表等主体责任。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风险处置措施,当存款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财政部门有权提前支取资金以保障基金安全。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1月17日印发的《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普洱市本级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专户外存放银行竞争性方式选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