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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天保工程管护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的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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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普洱市委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普发〔2019〕22号)及《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财政局2023年度重点项目绩效监控、2022年度重点项目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普财绩〔2023〕4号)要求,为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委托中介对“天保工程管护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现将评价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普洱市财政局于2021年12月31日,下发《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通知》(普财资环2021〔139〕号文),下达普洱市卫国林业局、景东林业局、墨江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4,677.34万元。 天保工程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不被侵占、破坏,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营林造林管理,分流职工、管护站建设,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截止2023年10月31日,下拨到普洱市卫国林业局、景东林业局、墨江林业局的项目资金已使用4,677.34万元,资金使用率100%。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森工局管护人员工资、护林员劳务报酬、差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森林病虫防害、护林防火等。 经过对“天保工程管护资金项目”整体情况的决策、过程、产出、效果方面进行了绩效再评价,本次绩效再评价综合得分83.00分,评价等级为“良”。一级指标具体得分情况详见下表:
二、存在问题 (一)存在绩效目标设定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 效益指标只设置了生态效益,且难以量化,未设置社会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未对该项目的实施能取得何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设置说明,指标设置不完整。时效指标未明确项目具体完成时间。绩效指标设定的质量指标内容与数量指标反映的实施内容不对应。普洱市墨江林业局绩效目标中,数量指标设定天保工程森林管护面积95.92万亩,质量指标设定为造林质量达标情况,两者反映的内容不对应。 (二)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支付审批不全的情况 普洱市景东林业局:2022年1月付36号凭证,支付洗车费、车辆维修费等1.65万元,资金支付审批不全,跨期报销2019年—2021年洗车费用,车辆维修未经审批,无车辆维修清单和验收单。 2022年3月付22号凭证,报销差旅费0.17万元,费用报销审批不全,出差事由不明确。 2022年4月付15号凭证,付王*加油充值款3万元,会计核算不规范,应计入预付账款,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冲销专项应付款,类似情况2022年6月付91号凭证,支付过路费充值0.5万元。 2022年5月付44号凭证,付赵**2016-2021燃油费1.8万元,仅有发票,无燃油使用记录清单。 普洱市卫国林业局:资金支付审批不规范,仅在附件中进行审批,无资金支付审批单。如:2022年7月付33号凭证,支付一林场老办公楼修缮费4.4万元,2022年7月付34号凭证,支付二林场职工宿舍修缮费3.18万元等。 (三)存在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 普洱市墨江林业局:2022年7月46号凭证支付王**市委党校学习差旅费0.26万元,2022年8月62号支付党委理论学习会议费0.2万元,列入经费支出/森林管护费,不应列入天保经费,应列入管理费用。 (四)存在项目档案资料分散,未统一管理的情况 巡山记录,护林员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等分散保存在各个林场,未统一归集管理。 (五)存在未制定森林管护年度计划,未对森林管护实施效果进行验收的情况 根据《普洱市天退办关于转发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普天退办〔2012〕5号)第二章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证据。” 三、意见建议 (一)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的设置 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的学习,提升绩效目标编制质量,根据项目计划实施内容,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使之与项目目标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二)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三)及时整改,考虑调整预算 对不合规的资金支出要求做出整改,必要时收回下达的财政资金。 (四)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 建议指定专人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专门管理。 (五)加强后续管护 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森林管护效果的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强化森林资源管护效果与人员绩效的关联,奖惩结合,使森林资源得到保护,从而最大程度发挥资金效益。 四、其他事项 (一)对本次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应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报告。财政部门将根据本次评价等级及整改情况,考虑安排部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对经督促未整改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未整改到位的资金。 (二)本次评价结果,市财政局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审计等部门通报;同时,各单位需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对各单位项目绩效再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天保工程管护资金项目”绩效再评价报告 普洱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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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天保工程管护资金项目”绩效再评价报告.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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