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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1/20240904-00002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04
 主题词: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文  号: 
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四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2024-09-04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持续强化财政资金在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的引导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级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实施情况,市财政局起草了《普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了《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9月18日前通过以下任意途径反馈我们。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pesczjzcglk@163.com

二、来信请邮寄至: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67号普洱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邮编:665000,来信请注明“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话请联系:0879-2165873。



普洱市财政局

                             2024年9月4日



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二)上述部门、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即一级企业),包括市属金融、文化企业。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其他经认定施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单位。

本条第(二)、第(三)、第(四)项所指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市属企业。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规范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覆盖,市属企业应纳尽纳。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二)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三)突出重点、提升效益。预算支出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支持市属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重点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四)相互独立、相互衔接。既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五)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我市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监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依法依规适度增加市属企业上缴利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和市属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修订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会同监管部门就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等问题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收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五)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编制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六)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按规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督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汇总建立市属企业名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制定、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初步审核;

(四)编制本部门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六)批复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组织督促监管(所属)企业及时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并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八)定期统计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市属企业名录;

(九)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

(一)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

(五)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本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内部利润分配机制;

(六)按照相关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出售或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即除上述收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认定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市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等专项收入。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根据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调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扣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后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

(四)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六)相关预算绩效管理结果;

(七)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监管部门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状况和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有关规定测算编制。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收入测算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依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组织监管部门及市属企业细化编制。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随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预算。监管部门应在接到预算批复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下相关收入科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监管(所属)企业上缴。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市属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应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按照先收后支、区分轻重缓急办理资金拨付。市属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监管部门应督促市属企业严格执行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市属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在已批复预算总额内的支出项目间、预算科目间、预算级次间、绩效目标调剂的,由各资金使用单位提出预算调剂建议,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报请市级财政部门按程序进行预算调剂。

第六章 决 算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决算。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决算批复后15日内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将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不按规定申报、不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监管部门在薪酬考核时应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三十六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因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划转至省级财政部门持有国有股权实现的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5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后续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施监管及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企业的,由受托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市直部门按规定组织并监督相关市属企业编制、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四十条  市属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7〕37号)及《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政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切实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是指依据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遵循一定程序,对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统筹安排分配,并监督资金使用的过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为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即一级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以及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重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监管部门负责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配合市级财政部门研究和制定市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组织本单位及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并审核;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实施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市属企业负责向监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单位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按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根据相关规定调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扣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后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九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市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前,发生应急性必要支出的,由监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支。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用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向市属企业注资三种方式。

(一)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通过对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注资,由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放大功能,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

(二)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主要用于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领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公共服务、国际化经营等领域,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

(三)向市属企业注资,主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及重点项目建设等有关要求,由市属企业具体实施的项目。

第十三条  注入国有企业资本金用于支持特定项目建设的,原则上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对于影响特别重大、投资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适当提高预算资金投入比率,但最高不超过50%。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根据中央、省和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支出不得用于监管部门的行政运行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预算编制统一要求,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二)监管部门根据编报要求,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编制本单位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三)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监管部门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申报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市级有关产业发展政策;

(二)符合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

(四)企业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自觉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

(五)以前年度获得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未发现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编报预算支出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市属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计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三)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每户企业申请财政资金支出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五)累计申请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监管(所属)企业累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扣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资金规模。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预算。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属于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预算划转手续。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的其他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直接拨付至资金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和目标,及时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管部门应对已拨付的各项支出加强跟踪监督,确保预算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级财政部门综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由各资金申请单位提出预算调剂建议,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市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市属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资金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等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符合相关规定的经申请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但结转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市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一)国有独资企业收到国家资本金注入后,应当及时计入实收资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国家资本金注入的,可暂作资本公积,原则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转增实收资本。

(二)股权多元化企业收到国家资本金注入后,可暂作资本公积,并明确属于国家资本金,在发生股权变动调整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统一要求,开展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在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决算。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应当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选择1项部门履职的项目或监管(所属)企业的项目开展部门评价,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过程管理,市属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对预算支出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施监管及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企业的,由受托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市直部门按规定组织并监督相关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属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四项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持续强化财政资金在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切实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省级四个管理办法,结合我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普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修订了《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要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预算制度”,重新修订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办法,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要求,完善预算管理体系的具体体现。

(二)落实财政改革和预算管理的要求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绩效管理及预算公开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并提出新的工作要求。2016—2017年,中央陆续修订出台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收益收取、支出及编报等4个管理办法。202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从总体要求、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效能、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5个方面提出了13条具体措施,并要求各地依法依规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通过对现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办法进行修订,切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以进一步提升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

(三)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

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是当前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收入收取及资金分配机制,可有效引导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和领域,以实现国有资产优化整合及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有序调整。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6.《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6号)

7.《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7号)

8.《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8号)

9.《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9号)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对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及监督等全过程管理活动进行总体规范,确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三本预算有效衔接。

二是明确全覆盖管理。将金融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现全覆盖,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涉立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监管部门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三是明确管理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遵循全面覆盖、规范管理、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突出重点、提升效益、相互独立、相互衔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

四是建立工作机制。规范了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及属企业三方的管理职责,建立权责清晰、合作共管的工作机制,并要求监管部门将国资收益缴纳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二)普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一是规范收益收缴内容。清晰界定利润收入等五项收入收取内容,特别是结合近年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收缴内容不清晰及盘活国有资产资源用于化债的现状,对该科目予以明确,具体为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认定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等专项收入。

二是清晰界定收益计缴。规范国有独资企业收益计缴基础及缴纳允许扣除项目,明确国有独资企业上缴比例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统一为30%,并根据实际情况经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其中,考虑到部分企业的特殊性及盈利能力不高的特点,明确承担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戒毒类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缴利润不足(含)5万元企业及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免缴国有资本收益。强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红,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属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上缴比例。提升监管部门主导权,对于不分配的国有控股企业,由其向人民政府报告不分配理由和依据。

三是明确收益收取方式。规范收益收缴程序,根据收益收缴规模合理确认收益缴纳时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下达收缴通知后3个月内缴清。明确延期缴纳情形、适用范围及履行程序,最长延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方式可采取“预交+汇算清缴”方式,确保部分重点支出及时落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四是与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政策衔接。因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原国有独资企业均变更为由相关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持股的国有控股企业,本办法中明确国家授权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累计持股为100%的国有企业适用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计缴政策,并明确划转股权收益与国资收益计算分配方式以及划转股权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预算管理。

(三)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一是完善支出预算编制程序。明确支出项目由经监管部门审核并提出预算支出安排建议后报级财政部门审核,与省级管理模式保持一致,进一步提升预算支出安排的精准性,切实发挥国资预算在支持推动国企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明确支出项目申报条件。根据国资预算重点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定位要求,明确支出申报单位主要为属企业及监管部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纳入支出申报范围。同时,为确保财政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新增明确申报预算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符合相关产业支持政策、以前年度绩效评价无重大问题等条件,监管部门组织编报项目需满足优先安排政府明确支持项目、所属单户企业项目原则不超过1个、项目累计申请资金不超过本部门本年度累计上缴收入规模等条件。针对注入国有企业资本金用于支持特定项目建设的,结合企业资金来源筹措实际,明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对于影响特别重大、投资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适当提高预算资金投入比率,但最高不超过50%。

三是规范支出预算执行与调整要求。明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代会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并详细列示预算调整及调剂情况和程序。区分国有独资、股权多元化企业明确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账务处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区分资本性支出及费用性支出结余结转资金的确定和处理要求。

(四)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一是优化预算编报程序。为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理顺涉及部门(企业)职责,由属企业编制本单位预算初步建议报监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级财政部门,级财政部门测算并下达年度支出预算控制数,监管部门及属企业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再细化编制预算。

二是细化预算编报内容。区分属企业及监管部门,对预算收支建议草案编制内容及报送资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适当调整预算编报时间和批复时间。

三是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机制,要求各预算单位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并实施年度绩效自评,财政及监管部门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估评价,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规范监管部门每年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最低数量,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附件【《普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普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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