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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普洱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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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普洱市80周岁
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2019年机构改革后普洱市民政局职能配置,不断完善高龄津贴政策落实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及时、安全。市民政局研究起草了《普洱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2月15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寄至:普洱市思茅区曙光路77号(邮政编码:665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pemzylhetk@163.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传真至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传真号码0879-2828706。
联系人:杨梦杰,联系电话:0879-2828706。
附件:普洱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普洱市民政局
2022年2月7日
普洱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资金,是指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改善生活条件的资金(以下简称“高龄津贴”)。资金来源为扣除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按市、县(区)20%、80%比例承担。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年满80周岁以上,具有普洱市常住户口的高龄老年人。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进行实名制登记建档。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高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原则上从年满80周岁的上月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年满80周岁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8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50元,100周岁(含100岁)以上长寿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并将视情况适时调整。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各县(区)不得取消或降低其应享受的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等待遇。
第五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享受领取高龄津贴的高龄老年人,按照自愿申请、属地管理原则,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普洱市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村(居)委会审查核实,报乡(镇)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
(二)批准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年人名单,由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知情人有权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经民政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三)高龄老年人去世或户籍迁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报告村(居)委员会,由村(居)委员会核实后及时报乡(镇)、县(区)民政局,各级分别注销,从次月起停发保健或长寿补助。户籍迁入的,重新在户籍迁入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报。
(四)高龄老年人高龄津贴采取银行代发方式发放。县(区)民政局应安排专人做好本县(区)高龄津贴的申报和发放工作。
(五)89周岁到90周岁、99周岁到100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转段由村(居)委会提前一个月提交花名册,乡(镇)核实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原则上当月满、当月享受对应档次标准。
第六条 高龄津贴按月发放。省、市级补贴资金按上年底实有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人数核拨,各县(区)出现漏报的,省、市财政原则上不予补拨,由县(区)财政自行解决。当年新增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首先用结余资金发放;结余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老年人去世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从去世日或迁出日起下月停止发放补贴。因此形成的结余资金,用于当年新增80周岁以上老年人所需补贴资金,或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补贴资金发放。
第八条 高龄津贴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高龄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以及补贴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不定期对高龄津贴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县(区)民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规章制度,健全档案资料;要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高龄津贴申请书
县(区) 乡(镇) 村(社区)委会: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县(区) 乡(镇) 村(社区) 组。目前居住地址 乡(镇) 村(社区),现根据有关政策精神,特申请高龄津贴(申请档次:1、80至89周岁每月80元,2、90至99周岁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每月600元,请在申请档次上打√)。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普洱市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
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粘贴在背面。本表一式三份,县(区)、乡(镇)、村(社区)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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