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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民政局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洱市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10-12   作者:市民政局 点击数:  
 索引号:  1009-/2021-1012001  公开目录:  老年服务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0-12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文  号:  普民发〔2021〕110号

普洱市民政局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洱市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大力推动以助餐为重点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切实解决好老年人吃饭难的问题,现将《普洱市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普洱市民政局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28

 

 

 

普洱市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普政办发〔202118号),进一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解决好老年人吃饭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保障、空巢、高龄等生活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老人受益”的工作思路,科学规划、创新机制、整合资源、优化服务积极探索和建立老年幸福食堂、年餐、老年助餐服务点等助餐、配送餐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主导作用和政策支撑作用,认真履行规划引导、政策扶持、行业监管、保障服务等方面的职责,结合社会治理创新,积极开展为老助(送)餐服务,突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障碍和瓶颈

(二)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通过搭建平台、购买服务、公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积极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市场,支持各类社会餐饮企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更加契合居家老年人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更多样、更优质的餐品和服务。

(三)整合资源,融合发展。整合辖区内各类资源,协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创新,加大调查研究,在老年人口较为集中、老年人需求较为迫切的街道和社区,充分发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平台作用,大力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

(四)坚持公益性,注重质量建设。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优先满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等老年人的就餐服务需求。加强老年助餐价格引导,让老年人就餐得实惠。进一步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坚守安全底线,加强市场监管,确保老年助餐安全可靠。

三、发展目标

(一)工作目标。以解决居家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吃饭难为重点,兼顾解决其他老年人吃饭难问题,通过改造提升或新建中央厨房等方式为以上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使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任务分配。“十四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站(点)建设。自2022年起,每年每个县(区)建设不少于1“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点)”,积极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大力推广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解决农村老年人基本吃饭问题

四、建设模式

本方案所指的“老年幸福食堂”建设,是指通过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认定登记等方式,采用新建或改建的街道、社区老年爱心食堂或社区助餐服务点,以及送餐入户等模式,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升提供助餐服务。各县(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自建食堂或集体供餐许可标准和餐饮服务安全操作规范组织实施。

(一)老年幸福食堂。街道、社区在建设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时,要统筹老年幸福食堂建设,也可根据实际独立建设老年幸福食堂。积极鼓励和扶持品牌餐饮企业、养老机构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幸福食堂,支持委托社会力量无偿或低偿运营公办老年幸福食堂。设置在民区的养老机构在满足在院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开放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

(二)社区助餐服务点。对于没有条件建立老年幸福食堂但能提供老年人就餐场所的社区,可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配餐服务,建设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点。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各区域范围内向社区助餐服务点提供配餐服务,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三)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为方便老年人在家就餐,大力探索推广个性化助餐服务,以社区为单位,利用幸福食堂或选择具备用餐配送资质的企业(养老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五、建设标准

(一)老年幸福食堂。

1.符合《普洱市老年幸福食堂安全管理服务规范(试行)》(附件1)要求。

2.选择在老年人聚居区、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充分考虑出行方便,尽量选择在地上一层或二层,禁止使用地下层。使用面积(含厨房)不应少于50平方米。

3.内部布局合理,装饰简洁温馨,符合适老化要求,方便老年人用餐,并配备消防及应急用品。

4.统一名称和场所标识。街道、社区老年幸福食堂统一命名为“街道(乡镇)xx社区(村)老年幸福食堂”,并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附件2)。

5.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二)社区助餐服务点

1.符合《普洱市社区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附件3)要求。

2.选择在老年人聚居区、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充分考虑出行方便,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尽量选择在地上一层或二层,禁止使用地下层。

3.内部布局合理,装饰简洁温馨,符合适老化要求,方便老年人用餐,并配备消防及应急用品。

4.统一名称和场所标识。社区助餐服务点统一命名为“xx街道(乡镇)xx社区(村)老年助餐服务点”,并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附件2)。

5.助餐时,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管理措施

(一)统一认定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现存所有街道、社区老年食堂以入社区助餐服务点进行摸底调查,符合《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要求,以及附件1、附件2规定的,可认定为助餐服务机构并悬挂统一标识图案不符合规定的,给予3个月提升改造期,期满后仍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的,不予认定为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不得悬挂标识图案。对新成立的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要及时进行认定。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新认定的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定期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全市认定情况。

每年7月底前,各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已经认定的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根据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要求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悬挂相关标识;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提升整改,3个月内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的,不再予以认定,不得再悬挂相关标识,取消助餐服务资格。

二)规范管理

1.社区老年幸福食堂、社区为老助餐服务点实行“六公”。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内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须上墙公示。

2.社区老年幸福食堂、社区为老助餐服务点应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晚餐服务,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300(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对象或亲属满意度较高。

3.根据老年人户籍、年龄、经济状况等条件设定不同层次的优惠幅度,鼓励以县(区)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统一的优惠标准。

4.根据助餐服务对象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饮食习惯和禁忌,认真组织好助餐服务,做到每周有食谱、荤素搭配、营养丰富、合理均衡。

5.鼓励通过刷卡(人脸识别)等形式进行电子结算,并建立数据库;不具备电子结算助餐服务点要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等信息

6.街道(乡镇)、社区(村)定期召开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座谈会或开展问卷调查、访谈,主动接受舆论公众监督。

7.整合社区为老服务资源,搭建邻里交流、志愿服务平台将助餐服务与针对独居、空巢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的探访、精神慰藉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机结合,把街道、社区老年幸福食堂、社区助餐服务点打造为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阵地,助力老年人幸福生活的重要平台

三)资金补助2021年开始,对新建成的老年幸福食堂,市级将统筹各级资金,根据建设规模、服务老年人数量等因素,按照《普洱市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普政办发〔202118号)的规定,市级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建设补助。取得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备案(认定)享受补助的前提条件。各县(区)要加大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的资金补助力度,积极推动以助餐服务为重点的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四)落实责任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是省对市、市对县(区)级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区)民政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评估,建立助餐服务准入退出机制。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执法检查,开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膳食安全质量的抽样检测,提升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

(五)社区服务。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等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在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中要加强详细规划编制,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采取单独选址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租用、调整等方式,配齐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要充分利用依法兴办经济实体收入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等为民服务活动,切实解决好社区老年人吃饭难等“急难愁盼”。

)社会参与对符合对外经营条件的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可向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改变主体业态,经许可后可向社会开放。鼓励各县(区)通过慈善冠名、挂牌等方式支持品牌餐饮企业、养老服务机构、慈善力量参与社区老年幸福食堂的建设和运营。建立志愿者义工组成的送餐队伍,鼓励党员、低龄健康老人等参与助餐志愿服务,推行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为高龄病残、不便出门等老年人开展送餐上门服务。

)加大宣传县(区)要利用报刊、电视、民政网站等渠道加大宣传,在各县(区)民政部门网站公开社区老年人幸福食堂和社区助餐服务点的位置,要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上门探访、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等契机,宣传推广助餐服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助餐服务知晓率。

本方案有效期至20251231日。

 

附件:1.普洱市老年幸福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2.普洱市社区(村)为老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

服务规范(试行)

3.普洱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认定

附件1

 

普洱市老年幸福食堂食品安全和

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实行“六公示”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内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

、加强许可及人员管理

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二)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三)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验收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场所设施设备建设

一)社区(村)老年爱心食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防止受到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符合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二)应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处理区、就餐区、集中备餐区和非食品处理区,且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区要独立分隔。

食品集中备餐设置相应的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其专间或专用场所按照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符合分类要求。

四)经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五)食品处理区

1.食品处理区面积一般不少于25平方米,按照食品清洗区、食品切配区、食品烹饪区、成品供应区流程合理布局,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

2.粗加工、切配、烹饪、主食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的设置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

3.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防滑的材料平整铺设。

4.有排水系统,且地面和排水沟排水顺畅。

5.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的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墙壁应当有1.5米以上的墙裙。

6.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防蝇纱网。

7.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有明显的色标或标牌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8.应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餐用具清洗水池等),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9.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10.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上下水设施齐备,污水排放和油烟排放应符合环保标准。

11.烹饪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烟道、烟罩应定期清洗。

12.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

13.应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

14.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六)就餐区

1.餐厅应配置餐桌、餐具、微波炉、紫外线消毒灯及公用餐具保洁柜、保温设施、安全疏散标识、灭蝇灯、灭火器等。提倡安装电子监控装置及红外线探测报警器,并保持正常运行。

2.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应为不锈钢等易于清洁材质制成,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七) 备餐区

配备具有保温消毒功能的配餐容器,数量与食品种类相适应。

八)非食品处理区

1.按照分类要求设置食品库房或食品储存设施。食品库房或食品储存设施应不存放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

2.按照分类要求设置更衣场所。

、加强过程控制

一)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二)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野生茵类食品。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

四)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食用时应进行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五)餐用具消毒前清洗应“一刮二洗三冲”,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保洁柜内。

六)外卖(送)食品应标注食用时限(从加工制作完成到食用不超过2小时),外卖(送)配送时应有保温设施。

、其他要求

一)提倡实施明厨亮灶。

提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三)同时对老年人以外群体开放的社区(村)老年爱心食堂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并优先保障老年人就餐。

四)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300(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五)每天至少有10人次以上老人就餐。

六)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度较高。

初次认定社区(村)老年爱心食堂时,上述第五方面内容4-6项可暂不做要求。

 

 

 

 

 

 

 

 

 

 

 

 

 

 

 

 

附件2

 

普洱市社区(村)为老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

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实行“六公示”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中央厨房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

二、场所设施设备建设

一)助餐服务点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防止受到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同时应符合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二)助餐服务点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防蝇纱网。

三)助餐服务点内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并及时清除垃圾、进行清洗。

(四)助餐服务点内应设备餐区和老人就餐区。

(五)备餐区配备具有保温消毒功能的配餐容器,数量与食品种类相适应。还应配有设操作台、洗手、消毒、更衣等设施。

(六)就餐区餐厅应配置餐桌椅、餐具、空调、微波炉、紫外线消毒灯及公用餐具保洁柜、保温设施、安全疏散标识、灭蝇灯、灭火器等。提倡安装电子监控装置及红外线探测报警器,并保持正常运行。

、加强过程控制

一)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用前应清洗消毒。

三)每次分餐前备餐区域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消毒。

四)从烹饪后至食用时限控制在2小时内;需要较长时间

(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食用时应进行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五)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其他要求

一)同时对老年人以外群体开放的社区助餐服务点应优先保障老年人就餐。

二)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

三)每天至少有10人次以上老人就餐。

(四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度较高。

初次认定社区(村)助餐服务点时,上述第四方面内容2-4项可暂不作要求。


附件3

 

普洱市老年幸福食堂认定表

单位名称

 

助餐模式(请在选项后打钩)

中央厨房

 

街道、社区

老年幸福食堂

 

单位法人

姓名

 

社区(村)助餐服务点

 

电话

 

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号

 

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

 

开办时间

 

工作人员数

 

每日提供餐次(请在选项后打钩)

早餐

 

开放时间

 

中餐

 

晩餐

 

年开放天数

 

实际负责

人姓名

 

联系方式

 

地址

 

服务能力

平均每天服务人次)

 

面积(平方米)

 


是否外送(

 

收费价格

 

老年人优惠政策

 

需提供的证明

材料清单

1、负责人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2、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

3、其他需要的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提供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本。

社区(村)意见:

盖章:

  

街道(乡镇)意见:

盖章:

 

县(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盖章:

  

县(区)民政局意见:

盖章:

  

备注:1、此表一式多份,出具意见主体各执一份,报市民政局一份2各出具意见主体应当在认定前联合进行实地检查验收3、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合作方为街道(乡镇)民政局的,不需要社区出具意 见;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合作方为县级民政局的,不需要街道(乡镇)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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