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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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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全面深化我市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现就有关养老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经由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延期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应当立即终止延期并向养老机构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书。实行养老机构备案制度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经营服务类型依法履行法人登记程序:一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养老机构,应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二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三是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法人登记。 (一)由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各级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应主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接,了解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情况,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补助、备案流程等咨询。 (三)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经营和服务的性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非营利性公益养老机构,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认真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养老机构应及时向驻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各级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备案工作职责:普洱市民政局直属公办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实施备案;其他公办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含内、外资及港澳台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机构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备案。 (二)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形式兴办养老机构的,应提供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相关材料。 (三)办理备案程序 1.接收备案申请材料; 2.受理、核查材料。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材料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必要时应到现场核查); 3.完成备案。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承诺书”、“备案公示书”、“提醒事项”。 (四)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采用“统一备案编号”+“附加编号”组成。“统一备案编号”为11位阿位伯数字编码,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53”;5-7位数为云南省养老机构行政区划编码“102”;8-11位数为备案序列号,分别从0001-9999顺排。“附加编号”为2位大写英文字母“YL”,例如:普洱市思茅区民政局2019年备案的第1个养老机构的备案编号应为:19531020001—YL。 (五)相关要求 1.各县(区)应通过“民政门户网站”公示养老机构备案时需要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备案公示书”样本。 2.备案工作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办理完成。 3.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将备案公示书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养老服务质量检查的范围。 4.完成备案手续后,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督促各养老机构将其所有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以及省级管理系统;未按规定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的以及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受理备案的民政部门递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的养老机构,不得享受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5.各县(区)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由市或县(区)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部门应事前指导,简化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超过1个月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各县(区)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的,应会同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到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6.市民政局将于每年12月将全市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情况通过“民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自完成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各县(区)民政部门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等安全风险问题的,民政部门应及时通报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管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通报登记管理部门,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附件:1.备案书 2.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备案公示书(样式) 6.提醒事项(样式)
普洱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5日
附件1 备 案 书
__________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法人名称: 运营服务商名称(可与法人名称一致):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经营范围中的养老服务项目): 服务场所性质(公有/自有/租赁): 养老机构床位/社区托养床位/家庭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适用于独立设施): 联系人: 联系方式(座机和手机):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备案回执
______________: 编号: 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法人登记名称: 运营服务商名称: 地址: 服务范围: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普洱市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二)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四)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____________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并积极开展好养老服务工作。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尊老爱老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违反法规政策、不得有欺老虐老行为、不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违反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组织养老服务人才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备案公示书(样式) 普洱市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备案号: 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备案范围: 养老服务备案管理要求: 1、遵纪守法经营,尊老爱老敬老 2、强化标准规范,提升服务质量 3、坚持诚实守信,维护行业信誉 4、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严禁欺诈作假,严惩欺老虐老
附件6 提 醒 事 项
(一)请你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请你机构在完成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及省级养老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等; (三)请你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养老服务相关法律规章和标准,加强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 (四)其他需要提醒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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