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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沿边产业园区税费优惠政策摘编(对外公开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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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送<云南省沿边产业园区税费优惠政策摘编>的函》,现将《云南省沿边产业园区税费优惠政策摘编》(对外公开版)公布如下: 附件:云南省沿边产业园区税费优惠政策摘编(对外公开)
普洱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3日 云南省沿边产业园区税费优惠政策摘编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 前言 高水平高质量建设沿边产业园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是云南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是发展壮大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税费负担,支持沿边产业园区稳步发展。为使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高效准确享受政策,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整理编写了《云南省沿边产业园区税费优惠政策摘编》,包括区域性优惠政策、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进出口税收政策、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政策、节能环保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等7方面45项,每项政策详细列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等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本摘编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编者 2024年11月 目 录 一、区域性优惠政策 (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三)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政策 (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五)边境小额贸易税收政策 二、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七)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八)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三、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十二)集成电路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十三)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十四)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十五)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十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企业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四、进出口税收政策 (十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十八)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十九)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二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二十一)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二十三)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二十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十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十六)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七)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五、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二十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二十九)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十)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六、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政策 (三十二)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十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十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十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三十七)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三十八)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七、节能环保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 (三十九)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 (四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十一)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政策 (四十二)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四十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四十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四十五)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一、区域性优惠政策 (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设在沿边产业园区且在民族自治地区的新办企业。 【优惠内容】 对入驻园区且在民族自治地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产业外,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即前5年地方分享40%部分全部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政策【享受主体】 通过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边境地区居民。 【优惠内容】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享受主体】 综合保税区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试点企业。 【优惠内容】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1.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3.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4.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5.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6.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7.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 (五)边境小额贸易税收政策【享受主体】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 二、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主体】 先进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七)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八)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十一)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三、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十二)集成电路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 (十三)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1.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2020年第45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上述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上述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4)享受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45号) (十四)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十五)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十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企业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 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1.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3)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4)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上述第(1)、(2)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2.对下列情形,准予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缴纳: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四、进出口税收政策(十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享受主体】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十八)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十九)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第1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二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享受主体】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优惠内容】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4.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二十一)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享受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享受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 (二十三)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 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 (二十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 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 【优惠内容】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89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二十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十六)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享受主体】 销售符合条件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境内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7号) (二十七)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享受主体】 销售国际运输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二十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十九)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十)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六、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政策(三十二)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奖金获奖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 【优惠内容】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9号) (三十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十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三十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享受主体】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获奖人 【优惠内容】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三十七)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十八)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七、节能环保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三十九)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享受主体】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四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四十一)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政策【享受主体】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四十二)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 (四十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四十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8号) (四十五)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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