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登录 | 注册

部门目录

首页  >  正文
 索引号:  1011/20240603-00006  公开目录:  减税降费  发布日期:  2024-06-03
 主题词: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文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4-06-03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