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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应急罚〔202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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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普洱市思茅区玉华加油站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二)周玉华在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期间未按照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证据有:普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线索移交文件、应急管理部官网中查验到的相关当事人考核证书截图、普洱市思茅区玉华加油站在2025年6月30日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供的周玉华《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和《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部2024年11月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5项B阶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延期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处人民币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级金库 ,账号 《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位缴款码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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