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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应急罚〔202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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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澜沧县兴成采石场 违法事实及证据:施工人员存在未按设计对1444平台和1432平台进行无序采剥的情况,且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导致形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普)应急现记〔2025〕0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普)应急责改〔2025〕02号]、《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6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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