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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凝聚执法合力 提升处罚效能 ——普洱市水务局“四联合”筑牢行政处罚规范化防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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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顾 2024年,省水利厅联合普洱市水务局、澜沧县水务局、孟连县水务局组成检查组,对某高速公路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高速公路(普洱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该项目弃渣场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涉嫌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变”违法行为,普洱市水务局及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完成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普洱市水务局依法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未批先变”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过调查,该项目未依法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普洱市水务局对建设单位作出处罚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并按要求补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 二、主要做法 为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普洱市水务局“部门聚力+法务指导+司法联动+行业参与”四联动全面做好行政处罚工作。一是部门聚力,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在开展水土保持行政处罚过程中,普洱市水务局通过专题会等形式,各科室全程参与执法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裁量等环节,以一个案例为典型,参与到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全面提升市水务局各科室的执法能力。二是法务指导,确保执法依法开展。从立案到结案,法律顾问通过专题会的形式,在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关键工作中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执法工作依法开展。三是司法联动,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在开展行政处罚前,主动向司法部门请教执法程序、执法主体、违反法律等有关事宜,在执法过程中,在司法局指导下开展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重点环节,确保程序合法,处罚决定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检验。四是行业参与,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针对交通项目违法较多的情况,交通部门主动参与此次执法工作,通过此次执法,从行业部门上了解交通项目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对交通领域生产建设项目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作用。 三、经验启示 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是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重要体现。针对生产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约谈不重视,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逾期不改的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权威性,对交通领域生产建设项目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作用,为查处此类案件提供重要的经验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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