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县水务局查处某公司煤矿项目水土保持“未批先变”违法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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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4日,澜沧县水务局对辖区内某公司煤矿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煤矿项目防治责任范围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经调查,原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4.41公顷,开采过程中,在原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外新增扰动范围共计54.409公顷(为弃土场及场区便道),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已构成重大变更但该公司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2023年12月15日,澜沧县水务局下达《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的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完成变更手续。截至2024年3月,建设单位逾期未完成变更手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澜沧县水务局依法对该公司水土保持“未批先变”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附件《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2024年5月17日,澜沧县水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该公司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对处理结果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于2024年5月20日足额缴纳了罚款,履行了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普洱市澜沧县查处的首件水土保持“未批先变”行政处罚案件,通过此次处罚较大提高了水行政执法威信,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方”的警示教育作用。下一步,澜沧县水务局将继续加强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做到事前预防,源头控制,全过程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四、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现场勘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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