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 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公开 | 依申请 公开 | 县级 | 乡、 村级 |
1 | 行政许可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受理机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监督投诉渠道等; 2.行政许可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出版管理条例》; 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5.《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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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 1.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的出版活动。 3.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1.《出版管理条例》 2.《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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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期刊审读检查 |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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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报纸审读检查 | 1.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2.报纸出版管理实施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报纸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3.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 1.《出版管理条例》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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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对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 | 1.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2.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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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印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1.《出版管理条例》 2.《印刷业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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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审核印刷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国家新闻出版署每年对印刷企业提交年度报告的有关通知要求。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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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度核验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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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发行单位及个人的出版物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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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全省著作权管理工作 | 1.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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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著作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 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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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职权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 | 1.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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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对电影放映、发行及摄制活动的检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电影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5.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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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对电影放映设备及售票系统的检查 | 1.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强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电影放映质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电影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6.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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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对电影剧本(梗概)和电影片的检查 | 1.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2.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公开 | 市电影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7.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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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对境外人员参加电影拍摄进行检查 | 1.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2/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电影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8.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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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放映发行活动的检查 |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电影主管部门 | 1.政府网站 2.政务服务中心 3.融媒体中心 9.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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