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度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19项)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信用监管科 | 新设立企业经营场所检查 | 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
| 2022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 | 2022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的3% | 2023年3月—6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2 | 信用监管科 | 2023年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8.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9.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全市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不低于3%,个体户抽查比例不低于1% | 2023年7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3 | 市市场监管执法支队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 | 辖区内不少于5户 | 2023年3月至9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4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 | 直销行为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 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 的情况的检查,经营行为合法性检查等。 | 直销企业 总公司及 分公司(含服务网点、经销商、经营网点等。) | 30% | 2023年10月30日前 | 现场检 查为主,书 面检查、网络检查 等相结合。 | 1.《直销管理条例》; 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 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按登记机关派发至县区级实施检查。 | |
| 5 | 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 | 拍卖行业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 40% | 2023年10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16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4、11条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6 | 文物经营行为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 的检查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 40% | 2023年10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0、53、54、71、72、73条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7 | 野生动物保护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 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 的检查 | 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宠物商店 | 5% | 2023年10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32、51条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8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 | 风险等级评定为A、B级食品生产企业5% | 2023年3月1日至11月25日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9 | 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5%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区局组织实施检查 | |
| 10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B、C级的食品销售者(上年度风险分级评定的) | 3%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区局组织实施检查 | |
| 11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10%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区局组织实施检查 | |
| 12 | 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10%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县区局组织实施检查 | |
| 13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3%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区局组织实施检查 | |
| 14 | 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 | 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团用餐单位) | 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等情况;检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体用餐单位) |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 3月1-10月30日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野生动物保护法》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15 |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 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 3月1日-10月30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16 | 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是否对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及时停止,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 3月1日-10月30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与市市场监管局消建科联合检查野生动物是否违法销售 |
| 17 | 食品安全协调科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市场在售食品 | 抽检监测6809批次 | 2023.01-2023.11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8 | 计量科 | 集贸市场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被抽查集贸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 | 5%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涉粮企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230号)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9 | 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 | 被抽查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 | 5%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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