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度普洱市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普洱市发展改革委 | 项目招投标活动 | 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展抽查 | 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参与活动的各类主体) | 5% | 2023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 市、县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项目建设单位 | 20% | 2023年11月 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三条 | 市、县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 | 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监控化学品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企业 | 100%/2户 | 2023年2季度内完成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4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 | 10% | 2023年10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 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5 | 普洱市公安局 |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联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情况;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检查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情况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20 | 2023年2月—9月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各县区网站(政府网站和本地网站各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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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检查 | 信息网络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 20 | 2023年2月—9月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各县区分别检查2家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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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监督检查 | 对被许可从事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取得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和繁种种植许可的单位 | 10% | 2023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五条 、第十九条 | 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8 | 普洱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10% | 2023年3 月至10月 | 现场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9 | 律师行业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 | 律师和律师事所 | 50% | 2023年3月至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0 | 普洱市财政局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检查; 2.会计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 2023年10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1 | 普洱市财政局 |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 | 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检查 | 资产评估机构 |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 2023年10月31日前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2 | 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民办学校招生、办学情况检查 | 民办学校 | 30%、50所 | 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 县区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3 |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 | 服务场所明示事项(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民办培训学校等许可证)执行以及民办培训机构章程或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等情况,台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普洱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5% | 2023年3月1日-11月30日 | 实地检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县区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14 |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 |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用人单位 | 5% | 2023年3月1日-11月30日 | 实地检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县区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15 |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 | 测绘资质巡查 | 测绘资质单位 | 5%/1 | 2023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四十三条;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6 | 测绘 | 质量监督检查 | 测绘资质单位 | 5%/1 | 2023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7 |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地理信息 |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 | 5%/1 | 2023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8 | 测绘地理信息 |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 5%/1 | 2023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9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企业监管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许可核查、辐射环境安全、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被纳入库的重点、特殊、一般监管对象 | 市级: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取10%;特殊监管对象每季度25%;一般监管对象按照在编在岗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1:5的比例确定年度抽查单位数。 县区自行确定抽查比例/户数,原则上不低于原云南省环保厅《关于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云环通[2016]53号)》要求。 | 2023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 | 市、县区分别抽取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20 |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 | 5% | 2023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县区分别抽取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21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 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 对生产新化学物质、有加工使用活动的、首次进口化学品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 涉化企业 | 25%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第四十三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 市、县区分别抽取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22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进行抽查 |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 | 5% | 2023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市、县区分别抽取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23 | 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自然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各级自然保护区、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 | 25% | 2023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市、县区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2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 新建项目 | 25% | 2023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市、县区分别抽取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级抽取市级及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区抽取县级以上审批项目 |
| 25 |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 5家 | 2023年10月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第六条 | 市级组织实施 | |
| 26 |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 1.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2.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 城市环卫企业(垃圾收运处理企业 | 2% | 2023年10月 | 现场检查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 | 市级组织实施 | |
| 27 | 工程建设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建设单位 | 2% | 2023年06月至10月 | 建设单位自查--进行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市级组织实施 | |
| 28 | 勘察设计监管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50% | 2023年1月~11月 | 网络检查为主和现场检查为辅相结合的方式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29 | 勘察设计监管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2% | 2023年1月~11月 | 网络检查为主和现场检查为辅相结合的方式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0 |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抗震设防监管 |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近3年省本级颁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且已完工或在建项目的抗震设防执行情况。) |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 | 不少于2% | 第1次:2023年2月至6月; 第2次:2023年7月至11月。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1 | 建筑节能监管 |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 0.50% | 2023年10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2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0.50% | 2023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33 |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物业企业 | 0.50% | 2023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条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34 | 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 不设抽查比例 | 2023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5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高等级公路服务设施检查 | 公路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 不低于30% | 2023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五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思茅区、澜沧县、 景东县开展此项计划 |
| 36 | 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保持状况、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不低于30% | 2023年1月-11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7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 | 不低于 10户 | 2023年1月-11月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8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监管、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10% | 2023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规则》第十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9 | 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管理检查 | 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30% | 2023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40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30户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 县区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4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条件、能力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3户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县区级组织实施检查 | 景东县、景谷县、澜沧县各抽查1户。 |
| 42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 县区级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县区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43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抽查 |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1户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 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44 |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生猪定点屠宰场(厂) | 县区级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 县区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45 | 普洱市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检查 |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10%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规计资材科 |
| 46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级各自抽查各级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 2%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水政科水资源科 |
| 47 | 普洱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建管科(工管中心配合) |
| 48 | 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建管科(水源工程、河道治理、除险加固施工类等招投标),规计科(项目前期招投标) 农水防御科(农村人饮水、灌区改造、山洪沟治理等招投标),水保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招投标) 河湖科(河湖管理类招投标) |
| 49 | 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检查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建管科 |
| 50 | 普洱市水务局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 | 10%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水保科 |
| 51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省级抽查已建大型水库、市级抽查已建中型水库和装机五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站,县级抽查中型以下已建水库及装机五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站 | 5%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农水防御科(农村水电中心配合) |
| 52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各自抽查各级2021-2022年度许可的非防洪建设项目 | 5%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 号)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农水防御科 |
| 53 | 涉河项目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各自抽查各级2021-2022年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5%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农水防御科牵头(河湖科配合) |
| 54 | 普洱市水务局 | 涉河特定活动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5%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农水防御科牵头(河湖科配合) |
| 55 | 河道采砂检查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市场主体 | 5%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河湖科 |
| 56 | 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5%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建管科(在建河堤),农水防御科(已建河堤) |
| 57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建管科 |
| 58 | 普洱市水务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检查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0.4%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建管科(工管中心配合) |
| 5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检查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小(二)型及以上水库)的行政检查抽0.4%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农水防御科(工管中心配合)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小(二)型及以上水库)的行政检查 |
| 60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小(二)型以下水库)、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抽10%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农水防御科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小(二)型以下水库)、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 61 |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对在建大坝的行政检查抽5%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厅权责清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建管科(工管中心配合) |
| 62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对已建大坝的行政检查抽0.4%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厅权责清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建管科(工管中心配合) |
| 63 | 普洱市水务局 | 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0.4%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建管科(工管中心配合、农村水电中心配合)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含五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站) |
| 64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对农业灌溉用的抽水站、排水渠系等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5% | 2023年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水务局农水防御科(对农业灌溉用的抽水站、排水渠系等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 65 | 普洱市商务局 | 拍卖企业检查 | 1.拍卖企业是否有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 2. 拍卖企业是否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3.拍卖企业是否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 | 拍卖企业 | 3% | 2023年1月 —11月 | 实地检查 | 依据《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后的相关条款: 1.第二十条第(一)项 2.第二十条第(三)项 3.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县区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66 | 石油成品油批发 、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 2.是否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等落实情况。 | 石油成 品油批发 、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1% | 2023年1月 -11月 | 实地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 县区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67 | 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全市存量经营主体的10% | 2023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68 | 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歌舞娱乐场所 | 全市存量经营主体的10% | 2023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建立从业日志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69 | 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检查 |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游艺娱乐场所 | 全市存量经营主体的10% | 2023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设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70 | 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检查 |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 全市存量经营主体的10% | 2023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实地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 实地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 | 实地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实地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71 | 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旅行社检查 | 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 | 旅行社 | 全市存量经营主体的10% | 2023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旅行社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旅行社是否按规定悬挂许可证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是否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实地检查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九十七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72 | 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单位检查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全市存量经营主体的10% | 2023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7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全市存量经营主体的10% | 2023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ロ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74 |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 | 1户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75 |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 | 1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76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1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77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 机构资质有效性、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质量、违法违规从业行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 1户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78 |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设立企业经营场所检查 | 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
| 2022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 | 2022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的3% | 2023年3月—6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79 | 2023年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8.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9.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全市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不低于3%,个体户抽查比例不低于1% | 2023年7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80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 | 辖区内不少于5户 | 2023年3月至9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81 |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行为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 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 的情况的检查,经营行为合法性检查等。 | 直销企业 总公司及 分公司(含服务网点、经销商、经营网点等。) | 30% | 2023年10月30日前 | 现场检 查为主,书 面检查、网络检查 等相结合。 | 1.《直销管理条例》; 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 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按登记机关派发至县区级实施检查。 | |
| 82 | 拍卖行业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 40% | 2023年10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16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4、11条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83 | 文物经营行为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 的检查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 40% | 2023年10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0、53、54、71、72、73条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84 | 野生动物保护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 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 的检查 | 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宠物商店 | 5% | 2023年10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32、51条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85 |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 | 风险等级评定为A、B级食品生产企业5% | 2023年3月1日至11月25日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86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5%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区局组织实施检查 | |
| 87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B、C级的食品销售者(上年度风险分级评定的) | 3%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区局组织实施检查 | |
| 88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10%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区局组织实施检查 | |
| 89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10%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县区局组织实施检查 | |
| 90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3%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区局组织实施检查 | |
| 91 |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团用餐单位) | 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等情况;检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体用餐单位) |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 3月1-10月30日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92 |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 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 3月1日-10月30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 93 |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是否对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及时停止,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 3月1日-10月30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与市局消建科联合检查野生动物是否违法销售 |
| 94 |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市场在售食品 | 抽检监测6809批次 | 2023.01-2023.11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95 |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集贸市场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被抽查集贸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 | 5%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涉粮企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230号)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96 |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 | 被抽查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 | 5%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97 |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包含临时使用林地) |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包含临时使用林地市级以上审批权限项目),项目地址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使用林地企业 | 20% | 2023年11月前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98 |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情况的监督检查(包含临时使用草原) |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包含临时使用草原市级以上审批权限项目),项目地址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使用草原企业 | 20% | 2023年12月前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99 | 经营利用林草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抽查 | 经营利用林草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抽查 | 经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企业 | 10% | 2023年11月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00 | 普洱市统计局 | 国家常规统计抽查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抽取1个县(区)检查10户调查对象 | 2023年 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央《意见》《办法》以及《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01 | 孟连海关 | 免税商店 | 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商品的报关、登记备案、入出库审核、销售监管、商品盘点核销等重要环节进行核查和实地检查 | 免税商店 | 海关依法对免税商店申请免税品损毁、灭失、过期不能使用、变质等情况对库存数量核销的,对《免税品报损准单》月单量低于100票的,核查比例不低于20%;月单量超过100至1000票的,核查比例不低于5%;月单量超过1000票的,每月核查票数不少于50票。 | 2023年1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商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6年第19号公告) 《关于修订海南离岛免税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7号公告) 《免税商店和免税品核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监管函〔2017〕426号) | 隶属海关抽取检查对象,并实施检查 | |
| 102 | 勐康海关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巡查和监管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 辖区内场所少于(含)3家的主管海关,每周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场所巡查(法定节假日除外);辖区内场所超过3家的主管海关,每周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场所巡查(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季度主管海关应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场所至少巡查1次。 | 2023年11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 | 《海关行政执法检查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署办综函〔2019〕66号)、《口岸监管处关于执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巡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便函〔2021〕230 号) | 隶属海关抽取检查对象,并实施检查 | |
| 103 | 普洱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公示信息检查(重点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单位总数分为12个月进行抽查,保证每年至少抽查1次,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率为100%; 2.名录库中其他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其他场所)的抽查比例依据辖区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大于监管对象库总数的5% | 2023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一条 | 县区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 |
| 104 |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县区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 |
| 105 | 普洱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公示信息检查(一般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单位总数分为12个月进行抽查,保证每年至少抽查1次,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率为100%; 2.名录库中其他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其他场所)的抽查比例依据辖区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大于监管对象库总数的5% | 2023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一条 | 县区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 |
| 106 |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县区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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