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江城县 | 1 | 江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招投标活动 | 对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的,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展抽查 | 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参与活动的各类主体 | 2023年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5% | 2024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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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2 | 县公安局 |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联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情况;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检查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情况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户 | 2024年2月-8月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县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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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3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检查 | 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 1户 | 2024年2月-8月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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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4 | 县公安局 | 工业大麻加工种植监督检查 | 对被许可从事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取得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和繁种种植许可的单位 | 10% | 2024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 县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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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5 | 县财政局 | 会计领域 |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检查。 2.会计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 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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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6 | 政府采购领域 | 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内容 | 代理普洱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 根据财政部、财政厅通知要求确定 | 2024年年底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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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7 | 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 民办学校 | 20% | 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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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8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5% | 2024年11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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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9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 |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用人单位 | 5% | 2024年11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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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10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 排污企业监管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许可核查、辐射环境安全、披露环境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 被纳入库的重点、特殊、一般监管对象 |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取10%;特殊监管对象每季度10%;一般监管对象按照在编在岗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1:5的比例确定年度抽查单位数。 | 2024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 | 县级抽取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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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11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 排污企业监管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许可核查、辐射环境安全、披露环境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 被纳入库的重点、特殊、一般监管对象 |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取30%;特殊监管对象每季度50%;一般监管对象按照在编在岗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1:10的比例确定年度抽查单位数。
| 2024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 | 县级抽取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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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12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 | 10% | 2024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县级抽取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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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13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进行抽查 |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 | 10% | 2024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县级抽取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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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14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 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自然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各级自然保护区、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 | 15% | 2024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县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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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15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 新建项目 | 15% | 2024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县级抽取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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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16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 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 对生产新化学物质、有加工使用活动的、首次进口化学品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 涉化企业 | 15% | 2024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第四十三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 县级抽取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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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17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勘察设计监管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2% | 1月-11月 | 网络检查为主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县级可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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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18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行政检查 |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和个人 | 1% | 1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县区可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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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19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1% | 1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县区可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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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20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 | 1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县区可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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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21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1% | 1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县区可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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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2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物业企业 | 1% | 1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县区可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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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2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投标监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抽查内容包括: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相关政策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文件编制水平和招投标活动组织能力;诚信从业状况 | 市级监管的房建和市政工程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 0.01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网络检查相结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县区可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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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24 |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 1户 | 1月-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县区可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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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25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 城市环卫企业 | 2% | 1月-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县区可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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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26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 3户 | 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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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27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高等级公路服务设施检查 | 公路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 2户 | 1-11月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五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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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28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保持状况、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不低于30% | 1-11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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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29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 | 不低于5户 | 1-11月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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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30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10% | 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第十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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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31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管理检查 | 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30% | 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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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32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 | 0户 | 2024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县级组织实施,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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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33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 品生产加工 者 | 1户 | 2024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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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34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 20% | 2024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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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35 | 县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检查 |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江城县水务局2022-2023年度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10%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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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36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江城县水务局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 2%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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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37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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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38 | 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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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39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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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40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 | 10%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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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41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已建大型水库 | 5%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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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42 | 县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涉河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 | 5%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 号)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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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43 | 涉河项目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江城县水务局2022-2023年度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5%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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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44 | 县水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在建的坝顶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对在建大坝的行政检查抽5%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厅权责清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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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45 | 已建的坝顶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对已建大坝的行政检查抽0.4%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厅权责清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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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46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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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47 | 县水务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检查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市场主体 | 0.4%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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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48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全市已建水库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小(二)型及以上水库)的行政检查抽0.4%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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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49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检查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农业灌排工程设施的市场主体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小(二)型以下水库)、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抽10%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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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50 | 县水务局 | 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在建的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对在建大坝的行政检查抽5%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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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51 | 已建的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对已建大坝的行政检查抽0.4%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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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52 | 县水务局 | 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市场主体 | 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0.4%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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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53 | 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市场主体 | 对农业灌溉用的抽水站、排水渠系等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5%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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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54 | 县水务局 | 河道采砂检查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市场主体 | 5%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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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55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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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56 |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石油成品油批发 、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 2.是否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等落实情况。 | 石油成品油批发 、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1% | 1-11月 | 实地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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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57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1.经营非网络游戏 2.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4.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5.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6.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30% | 2024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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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58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检查 |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2.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3.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4.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5.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6.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7.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建立从业日志 8.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9.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10.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11.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30% | 2024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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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59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非煤矿山 企业 | 1户 | 11月底前 | 实地检查 |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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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60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 | 2户 | 《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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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61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1户 | 《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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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62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 机构资质有效性、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质量、违法违规从业行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 1户 | 11月底前 | 实地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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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6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设立企业经营场所检查 | 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 | 2023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 | 2023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的3% | 2024年3月-6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 2.《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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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6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10.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1.大型企业是否存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形 | 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全县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不低于3%,个体户抽查比例不低于1% | 2024年7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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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6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 | 管辖区内不少于5户 | 3-9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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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6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仅预包装食品 | 风险等级为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10% | 4-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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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6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2% | 4-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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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6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5% | 4-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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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69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等情况;检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供餐单位) | ≥1% | 3月1日-10月30日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野生动物保护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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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7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卫生情况,是否能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原料购进证索票、进货查验、贮存管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检查加工制作过程成品、半成品混放,交叉污染等问题。检查提供的餐饮用具清洗不干净、消毒不彻底、保洁不规范等问题。 | 小餐饮、小摊贩 | ≥5% | 3月1日-10月30日 | 实地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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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71 | 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 ≥1% | 3月1日-10月30日 | 实地检查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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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72 | 检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检查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是否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资质。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1% | 3月1日-10月30日 | 实地检查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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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7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具体完成的抽检任务批次按市局下发的抽检方案执行。 | 1-11月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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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74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包含临时使用林地) |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包含临时使用林地市级以上审批权限项目),项目地址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使用林地企业 | 20% | 2024年11月前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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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75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情况的监督检查(包含临时使用草原) |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包含临时使用草原市级以上审批权限项目),项目地址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使用草原企业 | 20% | 2024年12月前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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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76 | 县统计局 | 国家常规统计抽查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一套表调查单位总量的5%,不足10户的按10户抽取。 | 2024年3-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央《意见》、《办法》以及《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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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77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检查 |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9.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10.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属于江城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单位总数分为12个月进行抽查,保证每年至少抽查1次,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率为100% | 100% | 2024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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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 | 78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非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检查 |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名录库中其他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其他场所)的抽查比例依据辖区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大于监管对象库总数的5% | <5% | 2024年1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 | 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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