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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046/20240606-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6-06 |
| 主题词: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档案馆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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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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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6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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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 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 | 2 |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 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 3 |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涂改、伪造、窃取档案的。” |
| | 4 | 对买卖、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 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 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 |
| | 5 | 对出卖、赠送档案给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 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第五项、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 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 | 6 | 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 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三、第四、第五项:“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四 ) 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知识教育、档案宣传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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