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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7/20240605-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6-05
 主题词:  公安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文  号: 
普洱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2024-06-05   作者: 点击数:  
序号事项名称执法类别实施依据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2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3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检查(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行政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4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检查行政检查《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6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的检查行政检查《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7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公开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云南省禁毒条例》(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毒品联防联控机制,需要在口岸、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和交通要道设置查缉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在查缉地点应当设置警示牌。公安机关在毒品查缉点对来往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开展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应当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检查效率。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8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9对购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检查行政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交警、治安、禁毒、边防等部门应当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10对工业大麻种植加工企业的检查行政检查《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被许可人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一)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工业大麻种植、加工情况;(二)现场检查工业大麻种植、加工、存储场所;(三)查阅、复制、摘录合同、账簿、台账、出入库凭证、货运单和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四)提取和检测有关样品、产品。
11对重点目标的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12对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13对进出国(边)境人员、物品的查验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14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15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进行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16对枪支进行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17对爆破作业单位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18对烟花爆竹单位检查行政检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9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检查行政检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20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21对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22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制造单位所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23对大型活动举办的安全检查行政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第五款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2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检查行政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5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行政检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6对娱乐场所实施安全检查行政检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27对营业性演出安全检查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28对保安从业单位安全检查行政检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29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等。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30对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等的扣押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31对宣扬极端主义的制止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33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行政强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行政强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35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查封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36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7对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公路客运车辆的扣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8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机动车的扣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9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扣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40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机动车的扣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41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扣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42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扣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43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扣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44对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45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的扣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6对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的扣留行政强制《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一)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47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非机动车的扣留行政强制《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48对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非机动车的扣留行政强制《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三)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49对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的扣留行政强制《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50对可能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的扣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1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的扣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52对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测试、检验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53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对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6对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收缴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7对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收缴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58对驾驶拼装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收缴及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收缴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59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收缴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60强制拆除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61强制报废机动车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62强制排除妨碍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四十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63强制撤离现场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64扣留未取得校车标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校车行政强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5收缴并强制报废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扣留驾驶报废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人员的驾驶证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6拖移违规机动车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67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8对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69对未按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限于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70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限于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71对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2对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许可文件的易制毒化学品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云南省禁毒条例》(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规定: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许可文件的易制毒化学品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3对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对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规定: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75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6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77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1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78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行为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许可证行政处罚《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79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行政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80对违反《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一)未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和记载台账的;(三)未铲除种植地周边3公里以内非工业大麻植株的;(四)未报告四氢大麻酚高于0.3%的大麻材料流失、扩散情况的;(五)未报告种植立项研究情况或者技术转让情况的;(六)未按规定使用种子的;(七)未按规定及时销毁未被利用花叶或者花叶加工残留物的;(八)未按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方式运输工业大麻种子、原料麻籽、花叶及其提炼加工产品的;(九)将工业大麻花叶提供给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十)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户将民俗自用种植的工业大麻销售给他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工业大麻园艺种植或者民俗自用种植的,应当向种植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可以参照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从事工业大麻园艺种植或者民俗自用种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81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82对利用极端主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83对窝藏、包庇他人恐怖活动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84对金融机构等未履行冻结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5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86对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7对违反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等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88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89对恐怖活动嫌疑人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90对新闻媒体等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时间信息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一款: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91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2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3对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94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 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95协助非法出境入境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96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97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98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将的;
99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100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101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102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103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104非法居留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105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外国人非法居留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二)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
106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107非法就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停留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108非法就业(二)入境短期工作及校外实习中非法就业的认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停留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二十二条3、《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4〕1072号)4、《关于外国留学生校外实习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境传〔2014〕892号)5、《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
109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110非法聘用外国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三)聘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单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111(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行政处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指中国公民出境后通过换持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或者逃避检查等方式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行为
112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行政处罚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113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114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115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
116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l条
117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
118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通过,2011年10月修正)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9对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已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不将登记情况报送有关部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口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不报送有关部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不登记或者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扣押《云南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0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21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122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23寻衅滋事。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24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25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127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28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2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30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131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2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133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34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35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6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37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38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39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40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41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42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143强迫交易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4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45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46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47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148招摇撞骗。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149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150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51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52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53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54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55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56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57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58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59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60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61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62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63卖淫;嫖娼。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6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65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66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67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6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169非法持有毒品;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70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71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7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73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74违规运输枪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7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76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制造、销售仿真枪。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77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号)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178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79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告。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180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五)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
181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82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83非法携带、邮寄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4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5非法运输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政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6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不报。行政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187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行政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88非法邮寄、携带烟花爆竹行政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9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政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90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191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危险物质被盗、丢失不报;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92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93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94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95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6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政处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7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98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政处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政处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行政处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202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行政处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203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政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04未经许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游行、示威违反许可内容事项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205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6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行政处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7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08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9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10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11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12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13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214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的(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提供营利性陪侍;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事邪教、迷信活动)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15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16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非法回购娱乐奖品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217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218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向公安部门备案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19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20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21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222娱乐场所违反项目备案规定行政处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23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4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25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6擅自从事保安服务行政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7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行政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28泄露保密信息。行政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29保安员违法行使职权。行政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30保安培训的单位违法违规从业。行政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1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32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33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3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35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36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37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38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39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40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41对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42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43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44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十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245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1000元罚款;
246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1000元罚款;
247对在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三项(十三)驾驶证丢失、损毁仍驾驶机动车的;
248对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三项(十三)驾驶证丢失、损毁仍驾驶机动车的;
249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0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51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二)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行驶的;
252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项(三)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253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4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255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256对在没有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257对在没有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258对在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259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停车等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260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261对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
262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五)项 (十五)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263对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4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作业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五项 (十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265对未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六项(十六)不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266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267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七)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268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一)项 (十一)违反规定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的;
269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三项 (十三)道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70对v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1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二)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272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二)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273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二)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274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三)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275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三)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276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 (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
277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 (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
278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 (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
279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二项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80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二项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81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五)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282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五)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283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项 (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284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项 (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285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五项 (十五)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286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五项 (十五)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287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四项 (十四)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288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五项 (十五)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289对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0对申请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91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六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92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293对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94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5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6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7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三)机动车行驶时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298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299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三)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300对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01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302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3对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304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五项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305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六项、(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 (三)不按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
306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项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307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08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09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五)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行车的;
310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五)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行车的;
311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2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313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4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315对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316对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317对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318对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319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二项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320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321对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一)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322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九项 (九)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323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九项 (九)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324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二)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或者不按规定时限申领机动车检测合格标志的;
325对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六项 (十六)摩托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326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327对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328对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329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330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331对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四)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332对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200元罚款;
333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33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33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33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337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338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33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34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341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342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343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344对前车超车时超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345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346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347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348对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八)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349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350对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351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352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353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354对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八)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355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356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七)不避让盲人的;
357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358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359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360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361对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62对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七)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363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或者不按规定时限申领机动车检测合格标志的;
364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365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66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367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368对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369对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70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371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条 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372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373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穿拖鞋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374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375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376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77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78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79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五)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380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五)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381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五)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382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额定人数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
383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384对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85对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38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未达1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38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10%以上未达2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38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未达1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38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10%以上未达2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390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未达1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391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10%以上未达20%)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392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未达1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39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10%以上未达2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39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39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39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39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398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399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400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401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402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403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404对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05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06对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407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08对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09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10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411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12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13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414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415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416对驾驶公路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超过额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417对驾驶公路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超过额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418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19对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2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42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422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42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424对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25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426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逆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427对在城市快速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428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29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百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30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31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32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43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434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35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36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437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438对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43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4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4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44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44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4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4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44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447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48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49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450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451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52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九项(十九)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453对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九项(十九)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454对驾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九项十九)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455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上违法停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456对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457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七项
458对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七项(十七)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459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60对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61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62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63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46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465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46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6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6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46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47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47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47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47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47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75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76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477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47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7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限速≦6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48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48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48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483对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84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85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86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逆向行驶的;
487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88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89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90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91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92对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93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94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95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96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97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98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99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00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01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02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03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04对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05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06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五项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507对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08对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09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10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11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12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13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14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15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16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17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18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19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20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21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22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六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523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524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525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26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27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28对畜力车并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29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30对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31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32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33对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34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35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36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37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38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539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40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41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42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43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 行人翻越交通隔离设施,在车行道溜冰、使用滑板、坐卧、停留、嬉闹以及兜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544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45对行人扒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46对行人强行拦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47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48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49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50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51对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52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53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54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55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56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557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六)摩托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558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59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60对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61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62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63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64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65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66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67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68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69对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行车的;
570对非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571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72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73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574对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三)在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575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四)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576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三)在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577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二)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578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579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580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六)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581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582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583对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584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585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发生故障,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586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发生故障,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587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九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九)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588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589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590驾驶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591对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59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未达1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59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10%以上未达2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59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未达1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
59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10%以上未达2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596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未达1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597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10%以上未达20%)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598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未达1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
599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10%以上未达20%)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600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601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602对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603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60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60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606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607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60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km/h<限速≤8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60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KM/H<限速≤10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61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10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61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km/h<限速≤8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61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KM/H<限速≤10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61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10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61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km/h<限速≤8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61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KM/H<限速≤10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61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10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617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km/h<限速≤8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618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KM/H<限速≤10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619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10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620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km/h<限速≤8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621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km/h<限速≤10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622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100km/h)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623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0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624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8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625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100公里/小时)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626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违法停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627对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628对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9对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0对伪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31对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32对伪造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33对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34对伪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35对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36对伪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37对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38对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39对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40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41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42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43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44使用伪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45使用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46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47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48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49对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七)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50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51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52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53对非法拦载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54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55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或者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656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或者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657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658对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659对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660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661对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项(二十)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662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663对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664对销售拼装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665对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666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一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67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68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一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69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670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7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67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673对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674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75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6对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677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经处罚不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四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78对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四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79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四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80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二条第四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81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82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683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84对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85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86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87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88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689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690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91对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692对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93对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94对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95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96对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697对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698对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699对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0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701对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并谋取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702对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703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704对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705对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706对组织、参与实施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并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707对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708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五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709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五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710对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11对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条第二款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712对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条第三款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13对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有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条第三款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14对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15对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16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717对申请人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对发现申请人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718对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719对组织、参与实施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720对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21对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22对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23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4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5对使用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6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7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8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9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730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731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32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项(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33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项(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34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项(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35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项(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36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项(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37对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项(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38对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项(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39对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项(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40对牵引摩托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项(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41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项(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42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3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5对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46对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47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748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49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50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51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52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53对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54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755对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756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57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758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59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60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61对挂车载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五)项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62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63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64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65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66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67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68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69对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70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77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77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77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774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775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六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776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777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778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779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780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781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82对连续驾驶载货汽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七项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七)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783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784对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785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786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787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788对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789对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790对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791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792对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793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794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795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796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797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798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799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800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801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行政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802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803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804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805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未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806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807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808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809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10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811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812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60公里/小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813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14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815对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816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17对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18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醉酒驾驶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819对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820对违反规定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二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二)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821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四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四)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822对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五)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的;
823对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七)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824对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四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四)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825对非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三)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826对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827对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828对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29对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 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830对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 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831对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 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832对行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33对临时入境外国籍机动车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 中国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驾驶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34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835对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836对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但未离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837对车辆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838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839对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
840对摩托车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841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842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843对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844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845对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 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846对电动自行车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 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847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立交桥上层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 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848对电动自行车进入步行街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 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849对进入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 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850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九项 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851对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不下车推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项 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852对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853对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854对使用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855对使用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856伪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857对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858对使用伪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859对使用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860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861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862对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车身号码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863对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四项 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864对驾驶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四项
865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四项 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866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867对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68对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869对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项 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的;
870对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车站、急救站门前停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 在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车站、急救站门前停车的;
871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
872对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873对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874对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1元以下罚款;
875对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未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未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76对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的,对组织者或者参与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77对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 旅游客运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878对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 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879对违反规定阻碍交通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 违反规定阻碍交通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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