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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司法局(2024年第4号)---普洱市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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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普洱市人民政府授权,普洱市司法局审查确认,现将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墨镇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等5个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一、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墨镇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负责人:张绍春 执法区域:墨江县辖区天猴高速公路G5615下行线(墨江往临沧方向)K401+90M(天猴高速碧溪立交与G8511昆磨高速接口处)至K440+200m(班良隧道内);上行线(临沧往墨江方向)K440+400M(班良隧道内)至K401+90M(天猴高速碧溪立交与G8511昆磨高速接口处)。 执法类别:道路交通安全 办公地址:墨江县孟弄乡富东村曼崩组(孟弄收费站旁) 监督电话:0879-4261812 邮编:654804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二、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镇临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负责人:贾扬 执法区域:镇沅县辖区天猴高速公路G5615下行线(墨江往临沧方向)K452+105M至K502+300M,K522+700M至K590+859M(昔归大桥止点),上行线(临沧往墨江方向)K590+341M(昔归大桥止点)至K522+700M,K502+300M至K452+094M(独谷1号隧道入口)和景东县辖区天猴高速公路G5615上下行线K502+300M至K522+700M。 执法类别:道路交通安全 办公地址:天猴高速公路镇沅县镇沅收费站旁 监督电话:0879-5621777 邮编:66650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三、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文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负责人:陶飞宏 执法区域:景东县辖区南宁高速S41下行线(镇沅往南涧方向)K512+600M(G5615天猴高速南立交与S41南宁高速接口处)至K57+200M(普洱市景东县与大理洲南涧县交界处);上行线(南涧往镇沅方向)K57+200M(大理州南涧县与普洱市景东县交界处)至K512+360M(S41南宁高速与G5615天猴高速南立交接口处)。 执法类别:道路交通安全 办公地址:景东县文井镇清凉村(景东南收费站旁) 监督电话:0879-6363110 邮编:676201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四、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糯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负责人:姚健东 执法区域:思茅区辖区江勐高速公路S52下行线(思茅至澜沧方向)K124+00M(曼歇坝枢纽与G8511思小高速接口处)至K181+300M(澜沧江隧道出口处);上行线(澜沧至思茅方向)K177+400M(澜沧江隧道出口处)至K124+00M(曼歇坝枢纽与G8511思小高速接口处)。 执法类别:道路交通安全 办公地址:思茅区茶苑路100号(普洱南收费站旁) 监督电话:0879-2126355 邮编:66500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五、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糯澜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负责人:毛泔之 执法区域:澜沧县辖区江勐高速公路S52下行线(思茅至澜沧方向)K181+300M(澜沧江隧道出口处)至K249+300M(澜沧收费站);上行线K249+300M(澜沧收费站)至K177+400M(澜沧江隧道出口处)。 执法类别:道路交通安全 办公地址:澜沧县勐朗镇富本村(澜沧收费站旁) 监督电话:0879-2130256 邮编:66560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投诉电话:0879-2128983。 普洱市司法局 2024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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