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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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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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19/20240605-00002 |
公开目录: |
法治专栏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主题词: |
电子政务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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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依据 | 1 | 对违反退役军人安置规定的单位的处罚(1.接收安置退役 军 人(不含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2 | 对违反退役军人安置规定的单位的处罚(2.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 行政处罚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2.《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第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违法行为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3 | 对违反退役军人安置规定的单位的处罚(3.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行政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 4 | 对违反退役军人安置规定的单位的处罚(4.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 行政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5 | 对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 6 | 对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 7 |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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