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景谷县综合农业用房示范推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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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县发展和改革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上报景谷县综合农业用房示范推广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景发改发〔2025〕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 号)有关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553082401190005)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土地流转145.77亩,建设综合农业用房1768座,综合农业用房土建工程1项,综合农业用房电力工程1项,配套附属设施1项。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4421.22吨标准煤,等价值11704.96吨标准煤;项目单位产值能耗3.00吨标准煤/万元,单位产值化石能源消费量0.01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6.40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费量0.03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景谷县发展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33 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普洱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一定影响。景谷县发展改革局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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