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洱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维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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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单位报来的《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审批宁洱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维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宁发改发〔2025〕2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宁洱县法院系统审判业务用房管理,及时对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的审判业务用房进行必要的修缮,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审判业务需求,原则同意宁洱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维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名称及代码:宁洱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维修项目,2503-530821-04-05-273179。 三、项目建设地点:宁洱县天壁路83号。 四、建设性质:修缮。 五、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审判业务用房1层、5层进行维修,维修规模:8712.37㎡,其中包括:1.墙地面、砖切体拆除面积2446.28平方米;2.法庭立面墙面维修规模3420.31平方米;3.法庭地面维修规模686.49平方米;4.法庭天棚顶面维修规模934.99平方米;5.法庭大楼外园区路面硬化1224.3平方米。 六、项目建设工期为9个月,计划开竣工时间为2025年4月至2025年12月。 七、项目总投资估算24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04.3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9.92万元,预备费11.71万元。资金由法院部门预算解决。 八、项目法人单位为宁洱县人民法院。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本项目不必须招标。 十、下阶段,要进一步优化项目方案,合理控制投资,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等要求,在未全面落实建设资金之前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垫资方式实施项目,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借修缮之名进行改扩建和豪华装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批复建设。 附件: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宁洱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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