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普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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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普洱市政府投资项目方面专业齐全、业务精湛、高效负责的评审专家队伍,规范专家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评审专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投资项目评审,确保投资项目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政规〔2020〕3号)《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出库。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是指依照本办法组建、从中抽取专家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评审服务的专家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平等、择优,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评审专家培训、考核、出库等管理;并委托市评审中心具体负责。 第四条 建设目标:根据评审需求,整合优质专家资源,按照行政、技术、经济、法律等专业分类,建立高质量的综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应具有灵活畅通的专家引入渠道;专家专业类别及数量应能够满足开展不同行业领域项目评审时专家遴选要求;专家库应建立完整有效的专家使用及评估机制,明确专家评审职责,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持续提高专家队伍质量。 第五条 建设原则:专家入库原则:一人一档,资格达标。为每位入库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专业领域、资格水平及相关工作经验,确保专家能力及资格符合专家库要求。 第六条 专家管理原则:一事一聘,动态管理。每次评审活动均应进行专家遴选聘用,确保项目评审专家组成科学合理。对专家库应进行定期不定期调整,对未涉及或缺少的专业、行业领域专家应及时增补,对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应及时调整出库。 第七条 专家评价原则:一事一评,量化评价。制定科学统一的专家考评标准,每次评审后均应对专家进行考评。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退库 第八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本人自愿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二)一般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项目评审业务现场踏勘、调研等工作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 (四)熟悉国家有关项目评审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项目咨询、设计和建设的规程、规范等技术或经济标准,并具有与项目评审业务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五)能够独立、科学、公正、客观、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专家入库专业要求: (一)行业管理专家专业要求 在市内各级投资、行业管理等政府部门任职的,熟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专业知识,能胜任项目相关评审工作的行业管理专家。 (二)技术领域专家专业要求 规划咨询、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及以上,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三)经济类专家专业要求 1.具有在金融、投资、评估等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在本专业(行业)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行业)工作满5年及以上,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四)法律类专家专业要求 1.具有在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等相关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在本专业(行业)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行业)工作满5年及以上,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准备 确定征集专家范围、条件和专家信息征集内容,拟定专家征集表、专家征集通知。 (二)征集 包括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专家推荐等三种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门人员负责专家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需要动态征集专家。 (三)填报、录入 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填写《普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报评审中心。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证件复印件,以及近期两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市发展改革委对征集到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审定合格的专家,录入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退库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自然退出专家库,但要及时告知中心: 1.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主动退出者。 2.因工作变动不便担任专家者。 3.年龄超过65岁(特殊经过批准者除外)。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被动退出专家库,同时书面告知专家本人: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或填报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内容。 2.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评审的(生病、出差、出国等特殊情况除外)。 3.评审过程中未能客观公正提出实质性评审意见的或意见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累计达到三次。 4.评审过程中收受项目有关单位财物。 5.向市发展改革委以外单位透露评审过程情况或具体专家评审意见的,累计达到两次。 6.擅自带走项目评审资料、将保密资料带离市发展改革委或会场以及泄密的。 7.以评审专家名义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权利: (一)及时了解有关必要的评审信息,如评审任务、评审资料等;参加评审会议和现场踏勘等活动。 (二)参加项目评审,可以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向专家所在单位发送专家邀请函。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四)可以了解所提评审意见是否被采纳。 第十三条 专家义务: (一)专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被评审项目报告编制单位或项目单位工作,或所在单位与项目有关单位有长期固定经济合作关系,应主动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并提出回避。 (二)按时参加评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时,应提前告知。 (三)认真审阅项目报告、图件、资料等,并独立、公正、准确、及时地对其提出存在问题及发现问题的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对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疑问时,要及时给予解释或补充。 (四)不得向市发展改革委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审过程情况及投资调整具体意见。 (五)完成项目评审后,应主动交回项目有关全部文件资料。对涉密项目,要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将有关资料带离市发展改革委或会场。 (六)在项目评审各环节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收受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财物。 (七)不利用评审工作之便为个人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言行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接受、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对专家库中本人信息及时告知更新。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与评价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 (一)抽取范围 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充分考虑评审项目涉及专业领域,在专家库中按照高校、科研院所、设计院、施工单位、咨询监理单位等专家所属单位类别合理配置专家,确保评审活动公正公平。 (二)组成结构 市发展改革委在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时,应按照相关要求,根据评审方式、评审重点、涉及学科及技术领域、专家组成结构等要素提出专家组专业领域及数量,并填报《普洱市政府投资项目聘用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 (三)专家组确定 根据确定的评审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应合理确定会议时间,遴选的专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专家组成员最终名单。因故不能及时参加或完成本次评审活动的,计入专家使用记录,市发展改革委可按照上述流程另行更换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评价 (一)一事一评 市评审中心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由市评审中心及委托单位参会人员从专业素养、工作态度、意见表述、评审效果等方面对专家进行评估并填写《普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评估表》(见附件3),并将评估表同评审归档材料一并汇总归档。 (二)年度评估 市评审中心负责专家的年底综合评估工作,年终时对每位专家日常评估情况进行综合汇总打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65-85分的为良好;65以下的为一般。综合评估情况可作为日常评审工作择优遴选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专家库运行 第十四条 专家库运行 (一)管理职责 市评审中心负责专家库建设规划、制度建立、工作部署和实施;负责专家申报资料的审核、专家的评分管理等工作。 (二)信息更新 市评审中心应及时变更专家新增及变更信息,确保专家库专家各类信息更新及时有效。 (三)严格保密 市评审中心应注意专家信息的保密,所有获得专家库使用权限的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对外泄露专家信息。 (四)专人负责 市评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和数据更新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普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 2.普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聘用申请表 3.普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评估表 附件1 普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
注:请申请人在表后附上身份证、学历、学位、技术职称、荣誉证书、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符合入库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普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聘用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人: 批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普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评估表 项目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综合评价得分为前4部分得分合计,标准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65-85分,一般65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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