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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普洱主城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4-09-23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02/20240923-00002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9-23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文  号:  普发改价费〔2024〕466号

市直有关单位,区人民政府,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普洱市主城区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经五届普洱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普洱主城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此次调整的收费项目为普洱主城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用水每立方米1.5元;工商业用水每立方米2.1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2.5元。

普洱主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调价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价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1.21.5含居民、财政拨款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及其他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用水等。
工商业用水1.42.1包括经营性游泳馆、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用水等。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酒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
特种行业用水1.52.5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等。

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二、执行范围

普洱主城区污水处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均属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实施对象。

三、低收入群体保障机制

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征收标准调整而下降,对普洱主城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乡特困家庭实行优惠: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优惠,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每立方米1元执行;对其补贴政策按每立方米补助0.2元,每人每月补贴4立方米。

四、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

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污水处理企业要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等信息。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建立污水处理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

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普洱主城区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普发改价费〔2021〕308号)同时废止。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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