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澜沧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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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 《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澜沧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澜发改字〔2024〕169号)收悉。市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5月19日向该项目出具了核准意见,但因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项目业主未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根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之规定,该项目核准文件于2024年5月19日自动失效。现经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程序征求了澜沧县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现就澜沧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103-530828-04-01-361597)核准如下: 一、项目名称:澜沧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二、项目建设单位:澜沧怀江环保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三、建设性质:新建 四、项目法人:祁海保 五、建设地点:澜沧县勐朗镇富本村 六、项目建设期限:2024年10月—2026年8月 七、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本期总用地面积49.97亩,处理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300吨,配置一台日处理300吨机械炉排焚烧炉加一台6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预留配置一台日处理300吨机械焚烧炉加一台6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场地。 八、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25149.96万元,全部为项目公司自筹资金。 九、招投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项目核准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澜沧怀江环保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转报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4.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三)项目自核准文件发文之日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发文之日2年内未开工建设,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澜沧怀江环保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提请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转报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五)取得核准文件后,请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环评等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全部前期工作完成,具备建设条件方可开工建设。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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