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普洱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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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民政局: 你局报送的《普洱市民政局关于普洱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的请示》(普民请〔2024〕3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2021年10月,市发展改革委以《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洱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普发改社会〔2021〕548号)批复普洱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代码为2109—530800—04—01—893864,建设单位为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地点为普洱市思茅区曼歇坝村跌水坎。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住院大楼及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床位共设置240张。估算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2880万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3120万元。建设期限1年。法人代表:雷启学(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民政办〔2022〕15号)要求,按照文件规定,为确保项目申报、建设合规,2023年7月,市发展改革委以《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普洱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批复》(普发改社会〔2023〕379号)批复普洱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实施主体由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变更为普洱市民政局,法人代表变更为徐春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不变。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为充分整合利用建设区域现有基础设施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节约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量,化解地方财政压力,避免造成地方隐债危机,普洱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进行了调整优化,对比原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6000万元,优化后共节省资金约1200万元。根据普洱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推送在“十四五”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经国家、省级审核,结合专家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原则上同意普洱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变更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和建设期限,批复如下: 一、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投资估算由6000万元调整为480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预算资金2880万元不变,地方配套资金由3120万元调整为600万元,筹措省级福彩公益金1320万元。 二、建设期限:建设期限1年变更为23个月(2024年8月至2026年7月)。 该项目除调整变更上述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和建设期限外,其他各项仍按《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洱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普发改社会〔2021〕548号)及《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普洱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批复》(普发改社会〔2023〕379号)文件执行。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请严格按住院大楼及附属用房核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要严格遵守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专款专用,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不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要严格遵守《政府投资条例》和《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且各渠道资金已完整闭合、没有缺口,实施该项目不新增地方债务。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接文后,请抓紧做好相关前期工作,并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附件: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名称:普洱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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