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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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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思茅海关、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相关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普洱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在国内或省内、市内同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1);
(五)已和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所在县(区)已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企业原则上应是县(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企业向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2)和《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3)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将同级税务机关对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核查情况, 有同级海关的县(区)应将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核查情况上报;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对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依据初评结果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两名以上专家或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或者由相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实地核查情况(包括相关图片、视频资料)等;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思茅海关、市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思茅海关、市税务局,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通报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同。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于当年6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和《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3)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6月30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材料核查和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及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时,应将同级税务机关对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核查情况上报。有同级海关的县区,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核查情况上报。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思茅海关、市税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中,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海关、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本办法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连续两次被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复函或通知形式告之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并抄送同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附件1、附件2、附件3),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商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思茅海关、市税务局作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办法,开展县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普洱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普府登1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思茅海关、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
1.力求简单、实用,反映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可操作性强。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4.评价技术中心与考核企业相结合。
5.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6.总分110分(含附加分10),60分以上为合格。
二、评价程序
1.采集数据。各单位在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前,要正确理解指标解释,真实填报。
2.审查数据。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查,错误数据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后补报。
3.审核数据。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技术中心评价依据。
三、指标解释
1.技术开发体系:根据企业不同规模,应有不同层次的研究开发机构。大型企业应有两级研究机构,少数规模不大的中型企业应有一级开发机构。
2.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实际支出,归集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3.职工年人均收入:按年末职工总人数计算,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等各项收入总和的平均数。
4.技术中心高中技术人才流出约等于流入:指流出与流入之差不超过2%。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指全职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非全职、兼职研究开发人员不计。
6.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与职工总数之比。
7.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
8.中级职称: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
9.专家:指国家、省部和地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享受政府专项津贴的专家。
10.授权专利数:指已经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
11.授权专利发明;指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在统计之列。
12.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全新产品,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二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性能得到提高或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像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三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两年。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14.新产品销售率:
15.新产品实现利税: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内新产品实现的利税总额,包括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
16.新产品利税率:
“新产品利税/利税总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设新产品利税为X,利税总额为Y;
(1)当X≥0且Y>0时,该指标等于X/Y的实际数值;
(2)当X≥0且Y<0时,令X/Y=1;
(3)当X≥0且Y=0时或X<0且Y<0时或X<0且Y>0时,令X/Y=0。
17.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主导产品:指企业中某一项销售收入最高的产品。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表
表一:创新机制(表1—1)
表二:创新研究开发实力(表2—1)
(表2—2)
表四、突出成效附加分(10分) 企业自评:
考 评:
注:1、填表单位应在表一、二、三的“企业状况”一栏中,根据中心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具体数据。
2、表四填写中心取得的突出业绩及对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事例,评价时酎情给予附加分,满分为10分。
3、填报应实事求是,技术中心企业负责人应对填报内容负责。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件:2
《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附企业及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经费列入企业预算与落实情况。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县(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推荐意见
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县(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公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2.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发或已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额: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人数。
23.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人数。
24.技术中心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5.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6.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7.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8.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9.通过本市、省、国家以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与检测机构数:指我市、省、我国有关部门以及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30.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3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2.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3.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4.最近三年企业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以及企业制定并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本企业标准数量。
35.获国家以及本省各级政府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和本省各级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奖励的项目总数。
36.企业拥有的国家驰名商标以及国家和省名牌产品数:国家驰名商标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名牌产品。
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提 纲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1.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情况(包括企业组织结构图、各组织的基本功能)。
2.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情况(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
3.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4.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
5.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1.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
2.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
3.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4.群众性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等。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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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普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扫描件)(1)(1).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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