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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普洱市公安局 普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成立普洱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推进组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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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各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工信装备〔2025〕2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成立普洱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市工作推进组”),并明确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工作推进组组成及职责 (一)组成架构 市工作推进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组成,实行会签制度,成员单位可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不定期召集其他部门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含无人驾驶装备)产业发展,处理市工作推进组日常事务;负责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和管理工作;协调跨部门重大问题;每年5月、11月向省联合工作机制报告普洱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含无人驾驶装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核发智能网联汽车(不含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处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的交通违法和事故。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完善开放路段交通标志标线、照明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适时开展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工作。 第三方机构负责对拟开放路段的道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形成道路安全评估意见报市工作推进组;负责建立全市智能网联汽车(含无人驾驶装备)日常综合监管系统,该系统具备实时接收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含无人驾驶装备)上传的运行数据,运行异常的及时反馈市工作推进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并由市工作推进组确认,配合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工作;负责在开放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和提示信息;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结束后,负责对其交通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二、智能网联汽车(不含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及管理规定 (一)申请条件 道路测试主体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道路测试驾驶人、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道路测试车辆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申请前准备工作 道路测试主体将拟申请道路测试的路段信息报市工作推进组,由市工作推进组统一转交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路段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形成评估意见后反馈市工作推进组。市工作推进组及时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意见进行复核,并将最终意见反馈道路测试主体, 同意开放的向社会公布。 拟申请的测试车辆应当有同车型、同系统、同架构的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由国家或省级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充分的实车测试,具体要求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主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申请材料。 (三)审核流程 道路测试主体将申请材料提交拟测试道路属地县(区)工信部门。县(区)工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内容,材料齐全的将申请材料移交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 第三方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市工作推进组;初审不合格的,将具体意见书面告知县(区)工信部门,由县(区)工信部门反馈道路测试主体。 市工作推进组收到第三方机构初审合格材料后,会同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复审,必要时对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抽查测试自动驾驶功能。复审结果由市工作推进组书面通知道路测试主体,复审通过的由市工作推进组抄报省联合工作机制, 同时向社会通告。 (四)号牌申领 道路测试主体凭市工作推进组复审通过的书面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发号牌。 (五)变更与延续 测试主体需变更测试车辆、路段等核心信息的,应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按申请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更换系统配置、自动驾驶系统升级等)、车身外观和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立即停止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活动,及时向市工作推进组提交道路测试变更说明材料, 申请变更有关信息。 道路测试期限届满需延续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县(区)工信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及阶段性测试报告,县(区)工信部门及时上报市工作推进组,市工作推进组会同第三方机构审核后出具延续事项书面通知书。延续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8个月。 (六) 管理与退出 道路测试主体应当首先在低风险等级道路上开展道路测试,测试期间未发生交通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主要责任的,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其对交通影响程度,经市工作推进组确认后,方可在高风险等级道路上申请开展道路测试。 为推动州(市)间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互认合作,除拟测试道路的交通特征有特殊要求外,原则同意道路测试主体持原州(市)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及有关材料在普洱市最低风险等级的道路上进行道路测试,开展道路测试前须经市工作推进组确认。 道路测试主体不应在上下班高峰、大型活动、道路养护期间等人流车流密集的时间段开展测试活动。若遇强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或交通事故现场等需要交通管制时,市公安局应启动测试道路交通应急保障措施,通知道路测试主体暂停或调整测试活动。 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擅自开展道路测试活动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并对道路测试主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道路测试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随车或远程安全员,实时监控测试状态,每6个月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包括测试主体、测试车辆类型、测试时长、测试项目、自动驾驶里程、自动驾驶时间和测试事件等),道路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失控、交通事故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至少90秒车辆状态数据报送市工作推进组;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车辆损毁的,立即终止道路测试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工作推进组,市工作推进组在24小时内上报省联合工作机制。 道路测试活动存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市工作推进组有权撤销道路测试通知书,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责令停止道路测试活动。 (七)违法责任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三、智能网联汽车(不含无人驾驶装备)示范应用申请流程 及管理规定 示范应用主体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示范应用驾驶人、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示范应用车辆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示范应用主体申请示范应用前,需确保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工作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编制申请材料。 示范应用的审核流程、号牌申领、变更与延续、管理与退出、事故责任与道路测试一致。 四、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及管理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驾驶人、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项的规定,此外,应当取得C2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熟悉企业远程监控平台操作,具备现场和远程控制无人驾驶装备的能力,能够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载保存无人驾驶装备整车的车端数据和行驶记录仪视频等监控数据。 无人驾驶装备是指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装备,且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此外,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明;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公里/小时,能够实现在0—45公里/小时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外廓尺寸长度一般不超过3.7米,宽度一般不超过1.4米,高度一般不超过2米;每台无人驾驶装备应当投保保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自动驾驶事故责任险。 (二)申请前准备工作 申请主体将拟申请道路测试的路段信息报市工作推进组,由市工作推进组统一转交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路段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形成评估意见后反馈市工作推进组。市工作推进组及时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意见进行复核,并将最终意见反馈申请主体,同意开放的向社会公布。 使用无人驾驶装备开展道路测试的,应在配备现场安全员的前提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路段进行过合计不少于300公里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由申请主体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后,方可开展不配备现场安全员的道路测试。 使用无人驾驶装备开展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路段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且不少于1000公里的不配备现场安全员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由申请主体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申请的无人驾驶装备应当有同车型、同系统、同架构的装备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由国家或省级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充分的实车测试,具体要求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道路测试的参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编制申请材料,并提供道路测试方案、无人驾驶装备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时承担所负赔偿责任的承诺书。 申请示范应用的参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编制申请材料,并提供示范应用方案、无人驾驶装备在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事故时承担所负赔偿责任的承诺书。 (三)审核流程 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的审核流程与智能网联汽车(不含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申请一致。此外,市工作推进组在书面通知申请主体复审结果时一并通知无人驾驶装备识别编码,申请主体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前应当按要求在无人驾驶装备上张贴识别编码牌。 (四)变更与延续 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的变更或延续与智能网联汽车(不含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申请一致。 (五)管理与退出 申请主体应当首先在低风险等级道路上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期间未发生交通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主要责任的,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其对交通影响程度,经市工作推进组确认后,方可在高风险等级道路上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 申请主体不应在上下班高峰、大型活动、道路养护期间等人流车流密集的时间段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若遇强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或交通事故现场等需要交通管制时,市公安局应启动交通应急保障措施,通知申请主体暂停或调整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 未取得识别编码,擅自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的,由市工作推进组责令暂停有关活动并限期整改。 无人驾驶装备参照非机动车管理,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除超车外,应保持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不得长时间占用左侧快速车道。借用机动车道通行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5公里/小时;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 申请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运输危化品或禁止寄递物品,应当配备随车或远程安全员实时监控测试状态,每6个月提交阶段性报告,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道路通行期间发生失控、交通事故的,申请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至少90秒车辆状态数据报送市工作推进组;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车辆损毁的,立即终止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工作推进组,市工作推进组在24小时内上报省联合工作机制。 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存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市工作推进组有权撤销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通知书,撤销无人驾驶装备的识别编码,责令停止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 (六)事故责任 无人驾驶装备在道路通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参照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无人驾驶装备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经认定属于无人驾驶装备一方责任的,申请主体依法先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配合。市工作推进组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配合开展联合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不定期召集其他单位对道路测试、示范与应用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会商,修订完善工作机制。 (二)加强安全管控。坚持“安全第一、包容审慎”原则,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测试路段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图 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普洱市公安局 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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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图.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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