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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工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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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各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各科、室、站、中心: 《普洱市工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工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5年2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普洱市工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地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坏和社会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普洱工信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1)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普洱市工信系统管辖的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包括:市工信系统直属事业单位突发的火灾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全市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发生火灾、爆炸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全市通信企业发生火灾、通讯基础设施损毁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影响通讯保障的安全生产事故;市工信系统履行行业管理的规模以上企业发生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针对专项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本预案的补充。 1.5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5.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及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建立统一指挥、职责分明、反应有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为实现普洱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5.2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系统联动,资源整合、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减少损失的工作原则。 2 危险目标的确定 2.1 市级工信系统直属事业单位概况 (1)市工信局直属单位为2家事业单位:普洱市无线电监测站、普洱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1家:普洱洪魁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3)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的通信企业4家: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中国移动普洱分公司、中国联通普洱分公司、中国铁塔普洱分公司。 (4)负有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的规模以上企业210家。 2.2 涉及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危险物质 2.2.1 重点部位 工信系统履行直接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的企业重点要害部位主要包括民爆物品销售场所及其专用储存仓库、通信企业办公大楼和中心机站等通讯设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坍塌、冒顶片帮、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等事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 2.2.2 主要危险物质 工信系统企业涉及到的危险物质主要是民爆物品(炸药、起爆器材、原材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爆炸性粉尘、可能引发其他爆炸的物体等。 2.3 风险分析 (1)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风险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违章违规作业引发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火灾事故,危险化学物品火灾、爆炸事故,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火灾、爆炸事故;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坍塌、冒顶片帮、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其他爆炸等事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 风险防控重点措施是: ①直属事业单位应重点防范的安全事故主要是办公场所火灾、电气火灾和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②民爆物品销售场所及其专用储存仓库具有典型的易燃易爆危险属性,应重点防范燃烧、爆炸、急性中毒和恐怖袭击事件。 ③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重点防范腐蚀、施工材料缺陷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储罐、管道破裂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 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的性质、所属行业、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物料等,以及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别和影响范围,重点防范火灾爆炸、坍塌、冒顶片帮、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其他爆炸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危害。 3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1 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1.1 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站、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洱市工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 3.1.2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核发布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领导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文件精神和各级领导的指示、批示; (5)协调处理本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6)指派本局人员参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总结经验教训; (7)对本系统应急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应急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给予处分、处罚。 3.2 领导小组办公室 3.2.1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法规科,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 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 副主任:综合法规科科长 成 员:无线电管理科、原材料工业科、装备工业科、食品药品工业科、消费品工业科、发展规划科等科室负责人。 3.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召开应急工作会议,部署各种救援工作; (2)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3)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及配套文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4)指导县(区)工信部门、工业园区和市属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5)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协调调集局机关、市工信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准备救援物资、器材、机械等,参与事故应急和现场处置; (6)协调应急领导小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 (7)承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现场应急指挥部 监管企业发生事故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经研判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时,成立市工信系统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指挥长,调集市工信系统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县(区)工信部门、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属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3.1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指 挥 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局办公室、综合法规科、无线电管理科、原材料工业科、装备工业科、食品药品工业科、消费品工业科、发展规划科等科室负责人。 指挥长不能到位时,副指挥长为指挥长接替人。副指挥长不能到位时,指挥部成员依次为副指挥长接替人。 3.3.2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分类核实、汇总事故情况,确定并紧急调动工信系统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援行动; (2)根据事态发展的紧急程度,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特别管理措施; (3)积极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设备、人员的调配,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 (4)向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灾情和处置情况。 3.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按照事故处置程序要求,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工信系统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通信应急保障组、信息报道组、后勤保障组、恢复生产组等5个工作小组(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 3.5 县(区)工信系统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县(区)工信部门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地人民政府事故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负责协调组织本辖区民爆销售企业、工业行业、通信企业开展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复工复产工作,配合省、市级工信部门开展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机制,对重点要害部位的重大隐患和事故苗头加强风险研判,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市、县(区)工信部门要加强监管行业和企业危险源评估、安全评价、隐患排查、远程在线监测等监控管理工作,建立监管企业名单,加强对重点目标、重点部位、主要危险物质的日常检查,确保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火灾高发期等重点时段安全巡查和监控,并做好告知提示。 对重点目标、重点部位、主要危险物质的报警、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应急时性能完好。 4.2 预警行动 4.2.1 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四级为最低级别。预警可以升级,也可以降级,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1)常态预警:国家、省、市、县应急、气象、水务、国土、地震等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县(区)工信部门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可能引发监管企业事故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或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发布相应级别警报。本级工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向管辖企业转发。 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高低依次划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级别。 ①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由国家发布或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②Ⅱ级(重大)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由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③Ⅲ级(较大)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④Ⅳ级(一般)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由县级应急机构发布。 (2)事故状态预警 监管企业发生事故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事故可能扩大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工信部门报告,由其决定并发布相应预警警报。本级工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政府部门发出的警报进行转发。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4.2.2 预警程序 (1)市、县(区)工信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监管企业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本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经组长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工信部门;当预判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工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遭遇地震、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现监管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予以事故预警,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4.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发布,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预警发布时间、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预警要求、发布单位和咨询电话等。 市工信局部门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综合法规科进行转发或发布。 4.2.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市、县(区)工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态发展、上级有关部门预警信息更新情况,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经本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重新进行发布。 有关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民爆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上级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下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单位转发,终止预警期。 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的规定,我国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下列四个级别: 5.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 Ⅱ级(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 Ⅲ级(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4 Ⅳ级(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信息报告 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县)区工信部门值班室执行领导带班、24小时专人专岗值班工作制度,负责做好应急值班值守、信息综合、上传下达工作。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信息。 6.1.1 事故信息处理程序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区)工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报告县(区)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区)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值班领导按规定程序向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工信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室)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工信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报送市安委办。 (2)对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应及时报送本级安委办,并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3)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本级安委办、市工信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县(区)工信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事故信息的编辑和上报工作。基于信息核查结果,编辑事故信息快报和书面报告;通过电话、短信、内部微信群等方式报告局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6.1.2 信息报送内容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简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初步原因分析、现场救援情况、报告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等。 6.1.3 信息报送时限 (1)工信系统监管企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工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县工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向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工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单位,下级政府部门向上级报告的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工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2)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级应急管理和工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县(区)工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工信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市安委办和省工信厅报告。 (3)事故报告单位要认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正确做好事故续报工作,较大事故每日1次;重大以上事故1日续报2次,事故有扩大趋势的随时上报。 6.2 先期处置 (1)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事故处置的有关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救援组织介入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接到事故报告的有关产业园区、市、县(区)工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企业和行业应急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事态扩大。 (2)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并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园区应急领导小组、县(区)工信部门和县(区)安委会办公室;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向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通报。 (3)县(区)工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协同有关园区和企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协调基层应急力量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积极采取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进行事故信息核实和周边信息搜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先期处置工作进展,持续向市工信部门和县(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情况;组织维持事发现场及周边秩序,为市、县(区)有关部门、上级政府及其他专业化应急队伍到场处置做好准备;根据上级工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部门领导小组指示,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故现场局势。 (4)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向上级报告,并根据上级指示迅速赴事故现场,协助县(区)工信等部门进行应急处置。按照“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协助疏散现场无关人员,迅速判明事故原因,涉及危化品、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有限空间作业等类型的事故,必须通过专业救援人员施救,既要防止因采取措施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扩大,又要防止因现场情况不明盲目施救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同时,要积极协调技术专家、有关单位提供物资、人力以及技术支援,并核实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先期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3 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对应于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Ⅱ级响应—对应于Ⅱ级(重大事故); Ⅲ级响应—对应于Ⅲ级(较大事故); IV级响应—对应于IV级(一般事故)。 6.4 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程序框图,见图1。 6.5 响应启动 6.5.1 Ⅰ级响应 市工信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经研判,达到Ⅰ级、Ⅱ级事故时,立即向局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组长报告,市局启动Ⅰ级响应。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队,并选派专家组成员赶赴现场,配合省级、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应急机构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 6.5.2 Ⅱ级响应 市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经研判达到Ⅲ级事故时,报局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组长,立即启动Ⅱ级响应。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组长带队,并选派专家组成员赶赴现场,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应急机构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 6.5.3 Ⅲ级响应 市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经研判达到IV级事故时,报局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组长,立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局领导或安全生产科科长带队,并选派专家组成员赶赴现场,配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 应急响应联系和上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使用保密通信设备和手段。 6.6 应急处置 6.6.1 抢险救援 (1)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下,应急救援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实施工程抢险、人员搜救、警戒疏散、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2)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或泄漏事故时,应急救援人员应首先了解物质的理化性质,是否存在二次燃爆、中毒和窒息危险,以及有关禁忌物质,并选用合适的消防灭火器材以及个人防护用品。 (3)发生火灾事故时,应急救援人员应首先了解火灾的点火源,火灾危险区危险物质类别,并制定合理的救援方案,选用合理的消防灭火器材以及个人防护用品。 (4)若事故现场情况复杂,且存在较大的次生、衍生灾害风险,难以控制事态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应急机构,请求扩大应急,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调集应急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6.6.2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派,或者提请市级应急机构批准,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6.6.3 应急支援 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应急、消防、公安、交通、商务、卫健等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物资、器材、设备、通讯、人力以及技术支援。 6.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坚持事故处置与信息发布工作同步安排、 同步推进,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新闻办组织的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未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6.8 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有关人民政府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预案启动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终止应急行动: ①事故灾难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②事故灾难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③遇险人员全部获救,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 ④事故可能波及区域的人员已经疏散; ⑤死亡和失踪人数已经核清。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上级和市局的领导下,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科室配合有关县(区)工信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受害人慰问等,确保尽快恢复事故企业日常管理、消除公众恐慌情绪、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局财务室负责核实本部门应急资源和应急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7.2 保险 事故发生后,要协助有关县(区)督促和协调有关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7.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企业和公共区域,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在上级和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参加有关人民政府制定事故后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指导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 7.4 应急处置评估 市局要积极配合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应急工作结束后,局现场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机构)要及时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有关事故调查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工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报告。 8 保障措施 8.1 通讯与信息保障 8.1.1 建立全市工信系统应急通讯录,市、县(区)工信系统应明确应急值班、应急联络人电话,根据岗位变动,定期调整更新应急通信录。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保证通信畅通,值班室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8.2 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保障 坚持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专业救援相结合,积极与市应急、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市应急救援队等加强沟通联络,依托各部门、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救援行动。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要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加强消防逃生和应急救援演练。 8.3 经费保障 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应急救援的开支,可依法依规先行支付,事后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按照财务管理体制进行结算。 8.4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监管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市、县(区)工信部门要积极协调应急、公安、交通部门和企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周边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并根据需要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8.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主要依托普洱市第一人民医院、普洱市中医医院和有关县(区)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请求省级权威医院给予支持,提高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协调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9 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培训和学习,可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市、县(区)工信部门和监管企业要组织本部门(单位)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应急救援业务培训,要对涉岗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了解潜在的危险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互救知识;对周边单位及人群进行应急知识的告知,使其了解潜在的危险,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9.2 应急演练 市、县(区)工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联合演练等多种演练方式的一种或多种,每年演练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演练结束后,市、县区工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9.3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领导小组内部审核后,提交外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在预案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工信厅备案,同时抄送各有关单位。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更新。 9.4 责任与奖惩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工信部门、监管企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并履行有关应急救援的职责,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2.应急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2 应急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1)应急处置组 组 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 成员:综合法规科负责人、办公室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 ①负责贯彻落实省、市事故救援指挥部各项工作要求,参与研究、解决监管企业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②负责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③指导县(区)工信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④配合应急管理、自然规划、生态环保、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⑤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人员疏散; ⑥负责收集、统计、汇总、上报有关事故信息; ⑦落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通信应急保障组 组 长:分管无线电管理的副局长 成 员:无线电管理科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①负责牵头协调各通信企业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事故救援指挥部通信联络; ②组织修复事故企业被损毁的通信网络设施; ③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按照各自的预案适时组织通信保障应急处置; ④负责通讯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备品备件的储备,保障车辆、对讲机、无人机、无线电监测设备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⑤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信息报道组 组 长: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 成员:办公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 ①配合市委宣传部、市安委办做好事故救援新闻报道; ②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和社会各界对事故处置情况的反映,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报告; ③传达中央、省、市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 ④配合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安委办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拟定发布内容; ⑤按照市人民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⑥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组 长:分管后勤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原材料工业科、装备工业科、食品药品工业科、消费品工业科负责人、办公室财务人员 主要职责: ①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救援设施、设备、物资、电力、经费、交通和水源供应等保障,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 ②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向本局调派的应急救援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日常生活用品、急救药品等生活保障; ③协助县(区)工信等部门和企业向疏散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及基本生活保障; ④协助县(区)工信、应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企业做好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助、安置、救助等有关善后工作; ⑤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5)恢复生产组 组 长:分管企业技改的副局长 成 员:发展规划科负责人及事故发生行业企业相关科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 ①指导督促事发企业开展恢复重建规划、计划; ②协调做好事故后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落实扶持企业的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商业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③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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