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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4/20250411-0000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4-11
 主题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5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到期延续工作的通知
2025-04-11   作者: 点击数:  

全市各有关排污登记单位:

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普洱市辖区共有2408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有效期限将于2025年陆续到期。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为有序做好全市排污登记到期延续工作,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登记单位责任

(一)登记范围: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排污登记,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二)登记流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登记变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四)登记延续: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同时排污登记单位需要继续生产运营,应于有效期满前进行登记延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五)登记注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单位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六)违法处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登记有效期限及登记状态查询

(一)登记有效期限。根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排污登记自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应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登记延续不再生产经营的应及时注销登记;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登记。

(二)登记状态查询

1.浏览器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或输入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进入网站。

2.点击“登记信息公开”→选择“云南省-普洱市”→输入企业名称→查看有效期限→查询结果示例:



三、登记延续流程

(一)未超有效期的排污登记单位

1.浏览器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或输入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进入网站。


2.点击“网上申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3.进入企业界面后,点击“排污登记”。

4.进入登记页面,点击“登记延续”进行登记,延续时应核实登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完善,对应当将工业噪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和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还需对相应模块进行勾选。填报完成后提交,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企业留存即可。


(二)已超有效期的排污登记单位

1.第1、2、3步步骤同上。

2.进入排污登记页面,点击“登记注销”注销已失效的排污登记。


3.注销后,点击“排污登记”进行重新登记,登记时核对登记信息并更新,填报完成后提交,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企业留存即可。

四、注意事项

(一)按时办理登记延续。请各排污登记单位高度重视,务必在有效期满前进行登记延续,避免出现登记失效情况。

(二)忘记账号密码注意事项。排污登记单位在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时,若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可联系排污登记单位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许可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详见附件)找回或修改手机号。

(三)填报注意事项

1.核实管理类别:排污登记单位在进行登记延续时需注意行业类别、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属于登记管理范围,若属于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及时注销排污登记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2.自查登记信息:排污单位在进行登记延续时,应自查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口数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记载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四)防诈骗提醒。排污登记相关手续由排污单位自行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进行申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未委托任何机构进行代办,也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排污登记单位提高警惕,谨防受骗。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技术问题请及时与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生态环境部门全程予以指导。

(五)其他工作要求。请各分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排污登记单位确保100%通知到位,同时研判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存在错误,做好相关帮扶指导工作。

附件: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电话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电话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0879-2310455

思茅分局联系电话 0879-2131468

宁洱分局联系电话 0879-3236162

镇沅分局联系电话 0879-5811263

景东分局联系电话 0879-3013692

景谷分局联系电话 0879-3017637

墨江分局联系电话 0879-4235255

西盟分局联系电话 0879-8342668

澜沧分局联系电话 0879-7231449

孟连分局联系电话 0879-8722024

江城分局联系电话 0879-372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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