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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普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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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印发了《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住房公积金是缴存人的重要住房保障资金,其安全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市出现通过虚假材料、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中心虽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由于欠缺相关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缴存人本人及协助缴存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因此急需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加大处理力度,扩大震慑力,达到遏制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发生的目的。为严格打击此类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办法》,旨在规范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办法》面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结合我市实际集中讨论反复修改后,经专题会议、党组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发规定,于2025年8月22日公布,9月24日施行,有效期3年。 二、制定目的和意义 《办法》的制定是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严厉打击骗提骗贷行为,维护制度公平性和资金安全,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办法》聚焦三大核心目标:一是遏制违规行为,确保公积金真正用于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通过明确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标准、调查程序和处理措施,切断中介及个人的套利链条;二是构建规范化监管体系,针对原有规定在治理依据和操作流程上的模糊地带,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多部门的协同机制,实现精准监管;三是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通过强化资金流向管控,确保公积金切实服务于缴存人家庭真实住房消费需求。 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在制度层面形成构建骗提骗贷行为的治理框架,填补管理制度空白,为防范骗提骗贷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在监管层面形成跨部门联动的“事前预警—事中核查—事后惩戒”的全流程监管防控体系,通过信用惩戒机制与失信登记挂钩,既提升违规成本又培育社会诚信意识;在社会效益层面通过净化资金使用环境,优先保障刚需群体住房需求,使公积金制度回归住有所居的政策初心,最终实现民生保障与资金安全的有机统一。 同时,制定此《办法》,将进一步规范骗提、骗贷行为的定义及处理决定,有利于强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起到提醒警示作用,教育缴存人通过合法合规途径提取住房公积金,达到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发生的效果,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虚假材料、虚构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或他人协助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人;提供骗提骗贷“代办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的公积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主要从适用范围、骗提骗贷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处理决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一)第一章 总则,共3条。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 (二)第二章 骗提骗贷行为,共2条。明确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标准。 (三)第三章 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共12条。明确对骗提骗贷行为可作出的处罚决定。骗提骗贷行为成立的,可作出失信记录登记、责令限期退款、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等处理决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四)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共10条。一是明确市公积金中心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坚守前台受理、后台复核、内审稽核“三道防线”,建立骗提骗贷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联合执法;二是明确公积金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追责;三是明确骗提骗贷工作接受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五)第五章 附则,共3条。明确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 五、热点问答 (一)缴存人哪些行为认定为骗提、骗贷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骗提行为: 骗提行为包括8种情形: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状况)等身份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的;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提取公积金的;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提取公积金的;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税票等票据提取公积金的;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贷款结清证明、危房鉴定书、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虚假业务申请或录入虚假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过虚假承诺或其他欺骗手段,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损害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人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骗贷行为: 骗贷行为包括8种情形: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商品房备案合同和票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商业银行贷款证明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虚假的劳动工资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虚假业务申请或录入虚假信息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调查核实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通过虚假承诺或其他欺骗手段,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损害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人权益的行为。 (二)对缴存人的骗提骗贷行为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经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存在骗提骗贷行为的,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失信记录登记、责令限期退款和向缴存人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和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等一项或多项处理决定。 (三)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市公积金中心是否授权或与中介机构及个人合作代办提取贷款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从未授权或与中介机构及个人合作代办提取贷款业务,办理业务均不收取费用,凡是以代办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以此要求支付费用的,均属虚假宣传,广大缴存人如有疑问请联系当地公积金中心的分支机构,请勿信谣传谣。 (五)缴存人被纳入失信记录登记后有什么影响? 被纳入失信登记是指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记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公积金失信名单管理,被纳入公积金失信名单的,限制其3年内办理提取(退休提取和死亡提取除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办法》是否适用于线上渠道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办法》规定的骗提骗贷情形认定,适用于缴存人在线上线下渠道办理的提取和贷款业务,线上提供的业务材料,从实物变为电子影像,所记载的要素和对应的审核要点未发生实质改变,不会影响对骗提骗贷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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