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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证明材料要件的业务指引
2025-04-11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43/20250411-00001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4-11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  号: 

根据中心下发的《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证明材料要件的通知》(普公积金发〔2025〕2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工作,现做业务指引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

(一)业务定义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是指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本地或异地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已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满12期以上,可申请按年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公积金用以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缴存人有本地或异地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并已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满12期以上,在本市或异地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按年提取公积金用以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

2.缴存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含组合贷款),每年在优先办理按年或按月委托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后,夫妻双方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有剩余余额的可申请按年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申请条件

1.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职工账户状态未被冻结;

2.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且提出申请时缴存人有未结清的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异地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3.首次提出申请时该笔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还贷状态正常;

4.申请人偿还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已满12期(含12期)以上;

5.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在公积金贷款未发生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含)以上的情形;

6.申请人及配偶有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提取,直至还清后方可选择另外一笔;

7.主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单独申请提取;

8.主贷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主贷人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金额不足按年委托提取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时,配偶可提取差额部分。由申请人填写《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差额申请表》提交管理机构,经管理机构核查确认后办理提取。

(三)首次提取办理所需资料:

1.申请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提取人的一类借记卡(默认获取商贷信息中的还款账号和还款账户名称,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其他8家受托银行任意一家一类借记卡);

3.结婚证;(配偶需要提取时提供,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4.《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证明书》及近12期的还款流水;

(1)已实现商贷数据共享的农业银行(普洱市内)、建设银行(云南省内)、工商银行(云南省内)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首次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时,可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商贷信息,无需提供。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或选择通过申请人的手机银行APP出示查询结果,提供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还款期数、月还款本息等所需要素方式核查;

(2)暂未实现商贷数据共享的农商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富滇银行、民生村镇银行等其它商业银行办理贷款的,首次提取办理仍按原规定提供材料;

5.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暂未实现商贷数据共享的异地个人商业住房贷款仍需提供,可视申请人实际,通过手机银行APP获取商贷信息)。

(四)再次提取办理所需资料

1.申请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2.核对申请人银行收款账户,其他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获取首次提取时的信息办理。

(五)提取额度

1.根据首次提取办理的约定本息月还贷额乘以12期,计算一年的还款金额为提取额度,提取金额取整至百元位。再次办理提取时,提取金额按首次提取办理时的约定本息月还贷额乘以12期(提前还款部分不计算在内);

2.缴存人和配偶双方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次提取约定本息月还贷额乘以12期的提取金额,且不超过申请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跨年不累计,若因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原因导致提取不足的,后续不予补提;

3.再次提取办理时通过信息系统获取首次提取办理的数据办理,对首次提取办理时信息有异议的由申请人通过手机银行APP进行核查调整。

(六)提取时限:

1.首次提取办理以后的每次申请提取需间隔满12个月,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2.贷款到期日期至之后申请,不足12期的,可提取期数截止至贷款到期日期计算。自该业务指引执行后,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或贷款到期日期至之后申请的,将原规定“申请时间应在结清后次月申请,逾期不予办理”的限制调整为6个月内提取,且只能为该笔商贷的最后一次提取,可提取期数仍按截止至贷款到期日期计算。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所需资料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商贷信息,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提取审核过程中若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填写《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异常提取行为(存疑情形)调查核实表》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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