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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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日,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印发《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普公积金发〔2025〕2号)。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了解202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背景和意义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缴存职工,兼顾住房公积金缴存公平合理,更好满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需求。 (二)按照住建部、财政部等部委印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需定期发布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上下限标准及执行时间,其目的是指导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工作,并落实“限高保低”政策。 二、年审及缴存基数核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571-2017)、《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普公积金规〔2021〕1号)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并开展缴存单位年度审验工作。 三、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一)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普洱市辖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洱市2025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标准》的通知核定。企业缴存职工按上述规定核定。 (三)《普洱市2025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标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缴存基数上限、下限核定依据 (一)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普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鉴于我市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暂未公布,月缴存基数上限暂按照《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普公积金发〔2024〕21号)文件规定执行,2025年缴存基数上限暂延续执行27048元,最高月缴存额为6492元(按个人12%、单位12%、合计24%计算,其中:个人缴存3246元,单位缴存3246元)。待2025年普洱市平均货币工资公布后确定2025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后再作调整。 (二)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15号)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202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1920元(思茅区标准1920元,其他县参照思茅区标准执行),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92元。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存比例确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经核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年审及缴存基数核定对象及时间 (一)本次开展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前全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此次申报年审和核定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2日至1月27日。为充分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请各缴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年审及缴存基数核定工作。 六、申报方式 (一)网上渠道 已开通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的缴存单位可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通过网上服务大厅自行申报办理。 (二)柜面渠道 暂未开通网上服务大厅的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专管员到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柜面申报。 七、保障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进一步加强与各缴存单位沟通对接,协助指导缴存单位办理年审及缴存基数核定申报工作,确保缴存工作有序进行。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持续坚持信息化数字赋能,不断拓展线上业务受理范围,全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切实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为广大企业和缴存职工带来了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体验。 八、相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及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如实核定。 (二)各缴存单位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缴存单位可登录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pegjj.com/)查看具体操作指南和下载申报相关所需表格。 (四)各缴存单位务必在年度年审及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前认真核对好单位和职工个人(含封存)的基础数据信息,特别是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信息有误的,缴存单位应办理更正。 (五)各缴存单位要按期完成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未通过住房公积金年审的单位不得办理2025年度的缴存业务,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缴存单位自行负责。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先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再办理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申报工作。 九、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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