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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关于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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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普洱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缴存人家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提出申请时本人和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其他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直转用于提前偿还部分或提前全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租房按年提取基础上,增加按季、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三)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孩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的,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四)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购房款,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五)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三、《通知》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通知》明确:经核查事由不真实的,不予提取或贷款。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程序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通过数据共享,对缴存人所购房屋交易、不动产权登记、婚姻状况、户籍证明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如无法核查到相关信息或缴存人提供资料存疑的,留存资料进一步核查,并要求缴存人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补充材料。二是依法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贷款行为的整治,有效防止违规提取行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运行。 原已执行的提取、贷款政策,未调整的继续执行,有调整的以本次调整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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