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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5/20240701-00002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7-01
 主题词: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文  号: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24-07-01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产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2024年6月21日,市公积金中心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普公积金〔2024〕15号),于2024年7月4日起开办该项业务,为更好地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对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提升公积金利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政策。

在政策出台之前,缴存人购房须先自筹全部首付款,在签订合同且备案后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

该政策出台后,可有效缓解缴存人购房首付压力,缴存人(含配偶)可直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同时缴存人可办理“又提又贷”业务。

政策的出台将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实现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需求的支持。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普政办发〔2024〕86)。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通过前期对先进地市中心的借鉴学习,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了《通知》(含办理规程)的起草工作,在充分征求采纳住建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基础上,经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于2024年6月21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政策实施范围

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政策业务模式

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且准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并已支付购房定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委托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在购房合同签订前,可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通知》附件2《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办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办理流程及材料、提取额度、办理要求、办理时限、解除预审锁定条件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四)《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要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售房企业应与购房人在《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进行约定。

(五)《通知》明确购房人和售房企业按《通知》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六)《通知》对合同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后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以及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置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答: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与售房企业在《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并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后,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售房企业提交住建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在完成合同备案后,缴存人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约定的购房首付款,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例一:张三与李四为夫妻,计划购买位于思茅区的新建商品住房A房,并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1.张三与李四通过线上渠道或柜面方式查询和打印各自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和《委托承诺书》。

2.张三与李四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商品房认购协议》和《委托承诺书》,一同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预审锁定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可提取金额(即锁定金额),并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锁定,分别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3.张三与李四将业务受理回执交予售房企业,与售房企业签订商品房合同,售房企业提交住建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4.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售房企业应及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交予张三与李四。张三与李四应在合同登记备案的10个工作日内持《规程》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转账。审核通过的,将张三与李四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与《商品房认购协议》和委托承诺书》中约定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及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锁定金额一致。

(二)如何确定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即可提取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应符合《普洱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超过办理预审锁定时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例二:王五与赵六为夫妻,二人决定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首付款为35万元,申请办理预审锁定时,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最大可提取额度总计为20万元,则个人账户锁定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20万元。后续约定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及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金额均应为20万元,剩余15万元首付款由购房人自筹支付。

例三:孙七与周八为夫妻,二人决定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首付款为20万元,申请办理预审锁定时,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共计约25万元,则个人账户锁定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20万元,即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是否适用于购买二手房?

答:暂不适用,该政策适用范围是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包含二手房等。

(四)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预审锁定,如解除购房认购书,需要撤销预审锁定吗?

答:需要。与售房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业务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撤销预审锁定。如未撤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将处于锁定状态,影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五)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后又退房了该怎么办?

答:售房企业未提交房管部门网签合同备案前,且预提住房公积金未划出的,缴存人仅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业务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撤销预审锁定即可;预提住房公积金已经划出的,需要协同开发企业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合同备案信息,由售房企业将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按原转入渠道,注明个人信息后退还给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重新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办结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后如何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

答: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结后,无需时间间隔,只需满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条件,可享受“又提又贷”政策,但提取额与可贷款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例四:王五与赵六为夫妻,购房总价90万元,购房首付款30万元,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20万,自筹资金支付10万元,则可贷金额为:90万元-20万元=70万元,即“公积金账户提取支付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房屋总价”。

(七)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一是住房公积金预提金额应当不超过扣除个人支付金额后剩余的购房首付款金额,同时应当不超过缴存账户截至申请当日的余额。二是办理预提锁定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后,预提住房公积金划转前,购房人不得办理转移及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三是办理预提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前,应准确计算个人自筹支付和公积金账户应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确保“个人自筹支付金额+公积金账户支付金额=购房首付款应付金额”,而且不低于最低首付款的比例要求。

(八)提取的公积金首付款未用于或未全部用于支付该套住房首付,会有什么不良后果?

答:一经查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现行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追究提取人的有关责任,采取限定使用公积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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