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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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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文件要求,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加强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普洱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本办法。 《办法》包括制定依据、聘任范围、选聘条件、聘任程序、主要职责、动态调整等方面的17条内容。 一是规定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任范围和条件。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热心市民群众等各界人士中聘任,不得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中聘任。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应当符合政治可靠、具有一定履职能力、无刑事行政处罚等条件。 二是规定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转递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应邀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和监督业务知识培训,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是规定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次聘任期为2年,可以连续聘任;司法行政机关每年组织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履职不到位的,不予续聘或解除聘任;聘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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