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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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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拓宽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升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满意度,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普洱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本办法。 《办法》包括制定依据、设定范围、选定条件、主要职责、动态调整等方面的11条内容。 一是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设定范围和条件。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可以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各类学校、村居社区中选定。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应当符合政治条件、具有行业代表性、有熟悉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能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近三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等条件。 二是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主要职责。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负责宣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相关政策,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转递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应邀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是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可以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每次授牌期2年,可以连续授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主体申请等实际情况,可以在授牌期内适时调整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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