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普洱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全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逐步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根据《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市关于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行业实际,普洱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普洱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梳理总结近几年一些成熟做法,根据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以及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形成征求意见稿。在法律服务行业、行业协会、行政监管部门中广泛征求意见,针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制定依据、认定对象、认定程序、公布期限、激励和惩戒措施、异议处理等方面的14条内容。 (一)规定了“红黑名单”的认定范围。《办法》规定,我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相关信息纳入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 (二)规定了“红黑名单”的公布要求。《办法》规定,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红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黑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信息发布之日起5年。《办法》同时规定,“红黑名单”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规定了“红黑名单”的奖惩措施。《办法》规定,对公布期限内列入信用“红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在参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评优、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等时,予以优先考虑、加分。对公布期限内列入法律服务行业信用“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采取加大平时检查力度和频率、限制参与本系统和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等惩戒措施。 (四)规定了“红黑名单”的异议处理程序。一是自主调整,司法行政机关发现问题,及时作相应调整,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自查自纠的责任担当。二是申请处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发现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相应处理。“红黑名单”的异议处理程序从制度层面设计了信用信息纠错机制。 正文链接:《普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普洱市法律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