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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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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管理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法律服务行业规范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市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等,结合本行业实际,普洱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梳理总结近几年一些成熟做法,重点围绕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形成征求意见稿。在法律服务行业、行业协会、行政监管部门中广泛征求意见,针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制定依据、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评价程序、评价应用等方面的15条内容。 对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设置了2个类别、14项指标的信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加分项为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守信行为,扣分项为存在不诚信不规范执业的情形、受到投诉、行业训诚、行业通报批评、行业公开谴责、行业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取消会员资格、行政机关警告处罚、行政机关停业整顿处罚、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等失信行为。 根据信用分类评价情况,将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分为AA、A、B、C四级,其中信用分类评价得分在120分(含)以上的,认定为AA级;信用分类评价得分为100分(含)—119分的,认定为A级;信用分类评价得分在80分(含)—99分的,认定为B级;信用分类评价得分在79(含)分以下的,认定为C级。 对不同等级的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规定了差异化激励或约束措施,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积极履行义务、落实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正文链接:《普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普洱市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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