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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4/20260108-00002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1-08
 主题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普洱市入河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2026-01-08   作者: 点击数:  

入河排污口是连接陆域与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节点,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强化入河污染物源头管控,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从制定背景、核心内容、实施意义三方面对《普洱市入河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作详细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了一系列入河入海排污口部门规章、技术文件和标准规范,形成了“1+N”的制度体系。2025年1月1日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责任、差别管理、改革创新”的管理思路,充分衔接已有工作,明确了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实现排污口全覆盖。2025年11月2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实施,明确了省级审批权限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普洱市2019年发布的《普洱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暂行)》已经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为细化落实国家、省级关于入河排污口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理顺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口设置管理中的权责划分、流程衔接、监管闭环等工作,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地流域特点和管理实际,制定发布《规定》,为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及监管提供规范化、可操作的制度遵循。

《规定》的出台,既是对上级法规政策的精准衔接,也是对本地监管需求的靶向回应,以“分类管控、权责明晰、流程优化、监管闭环”为核心目标,一方面通过明确审批与登记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为责任主体提供清晰指引;另一方面通过压实监管责任、规范技术要求,筑牢水生态环境安全防线,助力普洱市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二、核心内容

《规定》共5章32条,分别为总则、设置管理、审批程序、登记管理和附则,配套15项附件,内容涵盖定义界定、分类管理、审批程序、登记规范、监管要求等全环节,核心要点可概括为“四类管控、三项优化、两大闭环”。

(一)明确“四类管控”,厘清权责与适用边界

1.适用范围管控。《规定》明确入河排污口是指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设置行为包括新设、改设、扩大三类,适用范围覆盖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口的审批、登记及监管活动,杜绝监管空白。

2.分类管理管控。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将排污口设置分为“审批管理”和“登记管理”两类,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审批管理,其余排污口实行登记管理,精准匹配不同排污主体的管控强度。

3.权限分级管控。明确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委托单位的权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除国家、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审批工作,县(区)分局负责属地登记管理全流程;云南思茅、景谷产业园区管委会受委托开展审批工作,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确保权责清晰、高效协同。

4.禁止情形管控。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三大禁止设置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对水生态质量不达标区域,除民生工程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二)优化“三项流程”,提升审批登记效能

1.申请材料优化。实现与环评、排污许可政策衔接,已取得环评批复或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可直接引用相关报告内容并注明出处;区分两类申请材料,造纸、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及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规模标准的单位,需提交论证报告,其余单位提交简要分析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2.审批流程优化。大幅压缩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压缩75%,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全流程规范,除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排污口设置审批需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外,其余审批均通过专题会审批,既保障审批严谨性,也提高审批效率。

3.登记流程优化。简化登记办理要求,责任主体提交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区)分局可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查勘等方式完成登记。

(三)构建“两大闭环”,强化全生命周期监管

1.动态管理闭环。规范排污口变更、注销流程,实现分类管控动态衔接。审批类排污口信息变更需30日内申请,8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已登记排污口若行业、排放特征发生变化,达到审批类别的,要转为审批管理;排放位置、方式重大改变或排污能力提升的,要重新申请审批;不再使用的排污口,30日内申请注销,确保“设置—变更—注销”全流程可追溯。同时要求对排污口规范编码、建立台账,纳入国家和省级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化动态管控。

2.监管保障闭环。明确监管责任与技术要求,规范监管行为。县(区)分局负责监督监测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及时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审批时,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配套15项附件,为实操提供规范化指引,全力保障政策落地。

三、实施意义

《规定》的实施,对普洱市水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筑牢生态防线,通过严格管控入河排污口设置,有效监控受纳水体环境容量,防范水污染风险,守护水生态安全;二是优化营商环境,流程简化与时限压缩减少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监管有力度、服务有温度”;三是压实监管责任,明确市、县、园区三级权责,构建“源头管控、过程监管、末端追责”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重点推进三方面工作,确保《规定》落地见效。一是开展政策培训,规范审批登记操作流程;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向排污单位解读政策要点,引导主动合规申报;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定期核查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及监管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适时开展修订,推动政策从纸上落到事上,以制度刚性守护好普洱市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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