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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03-02   作者:市教育局 点击数:  
 索引号:  1004-/2021-0302006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3-02
 主题词:  教育  发布机构:  市教育体育局  文  号: 

《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

意见》政策解读

云南省《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公众理解、宣传、落实《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针对中小学教师负担较重,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社会事务、专项工作进校园名目多摊派多,调研、统计、信息采集等活动交叉重复,抽调借调教师较随意等方面突出问题,进行清理和规范,列出具体减负清单。省委陈豪书记、省政府阮成发省长对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作出批示。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牵头起草《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减负清单。2020911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实施意见》。

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及减负清单,体现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体现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让广大中小学教师聚焦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主责主业,体现落实中央对基层减负、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年度计划和报备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和依规依程序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各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由党委办公室审批。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开展,严格按要求按程序进行,不能层层加码、扩大范围、增加环节、延长时间,避免对学校和教师随意提出要求。

(二)归口开展教育督导和专业评估。根据实际,省级教育督导检查、教育专业评估事项,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州市、县市区原则上参照实施。

(三)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牢固树立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的理念,减少社会事务对教师不必要的干扰。各地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驻村扶贫、承担人口普查等工作。未经教育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校园指导、要求教师开展相关工作。各类教育宣传活动由教育部门评估后确定是否进校园。街道社区对教师参与有关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所提要求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学校有权拒绝。不得向教师摊派、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有关活动。

(四)精简报表填写和调研活动。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统计报表原则上予以取消。同一项工作,学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上报工作总结。对上级督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学校按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即可。

(五)清退借用教师。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随意借用中小学教师。各地要及时清退借用教师。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的,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不超过半年。

(六)规范教师培训。规定未经教育部门批准、无全员培训学时学分支持的培训项目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和教师开展。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强制要求教师参加缴费培训。

(七)制定负面清单。经逐级清理,全省中小学教师不合理负担大幅减少,减幅达到中央文件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明确列出五大类18项不得实施的具体减负清单。

 http://www.pes.gov.cn/info/14951/897712.htm#new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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