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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2/20240925-00001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6-28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文  号: 
普洱主城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2024-06-28   作者: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主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印发了《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普洱主城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普发改价费〔2024〕46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和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通知》有关内容,现就《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调整的原因

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要尽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二是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不足以弥补企业运营成本。主城区两座污水处理厂进行了两次提标改造工程,污水处理成本变动较大,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营,当前单位污水处理收费成本为2.21元/立方米,现行收费平均价格为1.27元/立方米左右,不能弥补企业运营成本。三是有利于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城市居民的全年水费支出占其年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在1.5%~3%以内,属于用水户的可承受范围。经测算,调整后的城镇居民人均生活用水水费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0.52%,尚未达到占收入比重1.5%~3%的合理范围。适当调整水价,有利于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全社会节水意识。此次调整将更加体现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推动作用,更加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

二、关于调整后的标准

普洱主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调价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价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1.21.5含居民、财政拨款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及其他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用水等。
工商业用水1.42.1包括经营性游泳馆、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用水等。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酒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
特种行业用水1.52.5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等。

对学校、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均按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对于不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关于保障机制

此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涉及面广,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征收标准调整而下降,对普洱主城区供水区域内的城乡特困家庭实行优惠: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优惠,污水处理费征收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即每立方米1元;因对困难群体收费标准未作调整,对其补贴政策仍按普发改价格[2010]401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月按4立方米,每立方米补助0.2元),由财政按民政统计实有人员拨给民政,再由民政直接补给低保人员。

四、关于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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